大陸地區人士在臺提起死後認領訴訟之資格與程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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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目前持有臺灣專案居留證,在臺灣合法居留。當事人之生父為臺灣地區人民,已過世,生前未對當事人為認領行為。當事人欲向臺灣法院提起死後認領之訴訟,以確認與生父之親子關係,惟不確定以大陸地區人士之身分是否有權提起此類訴訟,或是否須先申辦中華民國身分證後始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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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大陸地區人士持專案居留證,是否具有在臺灣法院提起死後認領訴訟之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 是否須先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始得提起訴訟?專案居留證之法律地位為何?
  • 死後認領之親子關係確認,應適用臺灣法律或大陸地區法律?準據法如何認定?
  • 死後認領成立後,大陸地區人士繼承臺灣地區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無特別限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大陸地區人士之訴訟權利,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在臺灣地區之法院起訴或被訴。此條文明確保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之訴訟權利,不以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為前提。當事人持有專案居留證,已具備合法居留身分,更有充分之理由在臺灣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當事人無須先申辦身分證,即可向管轄之家事法院提起死後認領之訴。

關於準據法之適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規定,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由於本案係非婚生子女請求確認與已故生父之親子關係,生父為臺灣地區人民,原則上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民法規定。依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父死亡後,依家事事件法第65條規定,應以檢察官為被告提起訴訟。

在訴訟程序方面,當事人應向生父死亡時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訴訟中,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血緣關係之證據,最直接之方式為DNA鑑定。由於生父已死亡,可能需要透過生父之其他親屬(如其他子女)進行間接之DNA比對,或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親子關係之證據,如生父生前之書信、扶養事實、證人證詞等。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死後認領成立,大陸地區人士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仍有特殊限制。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同條第4項並規定,繼承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此外,若生父之遺產已由其他繼承人分割完畢,超過三年期限者,當事人可能無法再主張繼承權。因此,時效問題至關重要。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大陸地區人士持專案居留證即可在臺灣法院提起死後認領訴訟,無須先申辦中華民國身分證。惟死後認領成立後,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有三年申報期限及總額上限之限制,應儘速採取行動。

  1. 儘速委任臺灣之家事律師,向生父死亡時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死後認領),以檢察官為被告。
  2. 蒐集並準備足以證明親子關係之證據,包括生父生前之書信、照片、扶養紀錄、證人名單等,並備妥聲請DNA鑑定之資料。
  3. 注意繼承時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4. 了解繼承金額上限,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及其例外。
  5. 確認生父之遺產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存款等,並了解其他繼承人是否已辦理遺產分割。
  6. 備妥大陸地區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供法院使用,包括出生證明、戶籍資料等。
  7. 如對兩岸法律之適用有疑義,建議同時諮詢熟悉兩岸事務之專業律師,以確保程序正確並維護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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