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某網路購物平台銷售生活用品,有數個月營收不慎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當事人目前並未辦理營業登記,擔心是否會遭國稅局追繳稅款。此外,當事人雖然保留了進貨之進項發票,但因尚未辦理營業登記,不確定這些進項發票是否可以用來折抵銷售額或扣抵營業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網路平台賣家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是否即負有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之義務?
- 僅偶爾數月超過八萬元門檻,國稅局是否仍會追繳營業稅?判斷標準為何?
- 未辦理營業登記之個人所保留之進項發票,能否用以扣抵銷項稅額或折抵銷售額?
- 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法律責任及罰則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財政部「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八萬元(銷售勞務者為四萬元)時,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此處所稱之銷售額係指「銷售貨物之全部收入」,並非「利潤」。因此,即便扣除進貨成本後利潤不高,只要月銷售額達到門檻,仍負有營業登記及納稅義務。
關於「偶爾超過」之問題,實務上國稅局會參考賣家之銷售頻率、銷售規模及持續性來判斷是否具有「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行為。若僅係偶然一次超過門檻,國稅局可能先以輔導方式處理;但若有數個月超過門檻,已足認有持續性之營業行為,國稅局得依法補徵營業稅。近年來,國稅局與各大網路平台建立資料交換機制,可透過平台之交易資料掌握賣家之銷售情形,因此被查獲之風險不低。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短漏報銷售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至於進項發票扣抵之問題,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營業稅額。惟進項稅額之扣抵,以營業人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為限。當事人目前尚未辦理營業登記,其以個人名義取得之發票(未載統一編號),依法不得作為進項稅額扣抵之用。換言之,即使當事人保留了進項發票,因該等發票非以營業人名義取得,無法用以扣抵銷項稅額。
此外,網路銷售之所得亦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營利所得屬於綜合所得之一類。若未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得按查得之收入資料,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未辦理營業登記之罰則方面,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届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網路平台賣家月銷售額達八萬元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未辦理營業登記前以個人名義取得之進項發票無法扣抵銷項稅額。建議當事人儘速辦理營業登記,以避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 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取得統一編號,月銷售額二十萬元以下可適用小規模營業人之簡易查定課稅方式,稅率僅1%。
- 辦理營業登記後,所有進貨應索取載有統一編號之進項發票,始得扣抵銷項稅額。
- 整理過去各月之銷售紀錄及金額,主動向國稅局說明並補繳應納稅款,可適用自動補報減輕處罰之規定。
- 評估是否以獨資商號或設立公司方式辦理營業登記,不同組織型態之稅負及法律責任有所不同,建議諮詢會計師。
- 妥善保存所有交易紀錄、進出貨單據及金流紀錄,以備國稅局查核之用。
- 注意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申報義務,網路銷售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 如有稅務爭議或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建議委任稅務專業人士(會計師或稅務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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