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之順序與一併辦理程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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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已過世,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當事人與其妹妹,第二順位繼承人為外孫女(即被繼承人之孫輩),第三順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當事人希望瞭解是否得由各順位繼承人一併辦理拋棄繼承,以及拋棄繼承之具體程序與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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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不同順位之繼承人是否得同時一併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後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期限如何起算?
  • 被繼承人之外孫女係屬第幾順位繼承人?其繼承權是否因代位繼承而異?
  • 拋棄繼承是否須通知後順位繼承人?未通知之法律效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本件被繼承人之子女(當事人與其妹妹)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至於「外孫女」之繼承順位,須視其親屬關係而定:若外孫女係被繼承人之子女之子女,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係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始得代位繼承,其仍屬第一順位,非第二順位。

關於各順位繼承人能否一併辦理拋棄繼承,須分別說明。同一順位之繼承人(如當事人與其妹妹)可同時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實務上亦可合併在同一份聲請書中提出。然而,不同順位之繼承人原則上無法同時辦理,因後順位繼承人之繼承權係於前順位全部拋棄繼承後始發生。換言之,第三順位之兄弟姐妹須待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且第二順位亦全部拋棄或不存在後,始成為法定繼承人而得辦理拋棄繼承。

就拋棄繼承之期限而言,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通常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知悉,故三個月期限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後順位繼承人之三個月期限,則自其「知悉」因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因此,實務上建議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後,應主動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使其知悉並及時辦理。司法院亦曾函釋指出,法院於准予拋棄繼承之裁定時,應通知因此而應為繼承之人。

程序上,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家事法庭)為之,並提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拋棄繼承聲請書等文件。法院審核後將發出准予備查之函文。各順位繼承人雖無法在同一時間點一併辦理,但可事先備妥文件,於前順位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後,後順位立即接續聲請,以加速整體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同一順位繼承人可同時辦理拋棄繼承,但不同順位繼承人須依序辦理,後順位繼承人須待前順位全部拋棄後始得聲請。各順位繼承人之拋棄期限分別自知悉其得繼承時起算三個月。

  1. 第一順位繼承人(當事人與妹妹)應儘速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共同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2. 準備拋棄繼承所需文件: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聲請書(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格式)。
  3. 確認外孫女之繼承順位:若其母親(被繼承人之女兒)仍在世,外孫女不具代位繼承權,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4.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後,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後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使其知悉並啟動三個月拋棄期限。
  5. 後順位繼承人宜事先備妥相關文件,於收到通知後儘速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避免逾期。
  6. 拋棄繼承一經法院准予即不得撤回,各繼承人應審慎評估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狀況後再行決定。
  7. 如對繼承順位或程序有疑義,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辦理,確保各順位繼承人均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拋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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