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社群平台上看到網路賺錢廣告後前往了解,對方起初未告知需付費,直到最後才要求付款。當事人表示無現金可支付後,對方威脅要在網路上公審當事人,並聲稱要以「惡意棄單」為由提告,但當事人從未向對方購買任何商品。對方更私自存取當事人之照片,取得當事人之電話號碼後揚言要以電話號碼申請人身分向律師提告,整體行為已構成嚴重之網路暴力與騷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以公審及提告威脅索取金錢,是否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 對方私自存取當事人照片並威脅散布,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
- 對方取得當事人電話號碼後聲稱以電話號碼申請人名義提告,此種行為之法律效力為何?
- 當事人是否因未購買商品而構成所謂「惡意棄單」之法律責任?
- 當事人得對對方主張哪些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請求?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與前一案(391案)雖事實背景相似,但本案之情節更為嚴重,因對方已採取進一步之侵害行為,包括私自存取當事人照片、取得電話號碼並威脅以電話號碼申請人身分提告。就恐嚇取財罪之認定,對方以「惡意棄單提告」及「公審」作為威脅手段,目的在於迫使當事人給付金錢,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判決意旨,恐嚇行為不限於直接以言語為之,以文字、圖畫或動作等方式使人心生畏懼者,亦屬恐嚇行為。對方透過社群訊息為上述威脅,已足構成恐嚇取財罪之客觀要件。
就個人資料保護之面向,對方私自存取當事人照片之行為,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若進而在網路上公開散布,則涉及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同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方顯然係以損害當事人利益為目的而蒐集、散布當事人之照片,已符合加重處罰之要件。
關於對方聲稱要以「電話號碼申請人」身分提告一事,此種說法在法律上並無依據。提起訴訟需以實際權利受侵害之人為原告,電話號碼申請人之身分並不當然賦予其對當事人提起任何訴訟之權利。對方之說詞更加印證其行為純屬恐嚇手段,目的僅在於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而就範付款。此外,當事人既未向對方購買任何商品,雙方間並無買賣契約關係存在,自無所謂「惡意棄單」之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對方若為慣犯,以相同手法對多名被害人為恐嚇取財行為,檢察官得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加重其刑。當事人報案時應主動告知警方對方可能有多名被害人之情形,有助於偵查機關擴大偵辦範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之行為已涉嫌恐嚇取財罪、妨害名譽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並無任何法律責任。對方以電話號碼申請人名義提告之威脅在法律上毫無根據,純屬恐嚇手段。當事人應積極採取法律行動,保護自身權益。
- 立即截圖並完整保存與對方之所有對話紀錄、威脅訊息內容、對方之社群帳號資訊及個人頁面,此為未來訴訟最重要之證據。
- 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進行檢舉,並前往住所地最近之警察局報案,提出恐嚇取財及違反個資法之刑事告訴。
- 絕對不可因對方威脅而付款,付款不但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可能使對方變本加厲,持續以同一手法索取更多金錢。
- 向社群平台(如Instagram)檢舉對方帳號之騷擾、詐騙及公審行為,請求平台凍結或刪除該帳號並移除所有不當內容。
- 若對方已在網路上公開當事人照片或個資,應額外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並請求平台立即下架相關內容。
- 變更社群帳號之隱私設定,避免對方繼續取得當事人之個人資訊,必要時考慮更換電話號碼以杜絕騷擾。
- 如有需要,委請律師發送律師函正式要求對方停止一切侵害行為,並評估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可能性,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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