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公司遭他人在網路上散布惡意不實言論,嚴重中傷公司之商業聲譽。該等言論之內容與具體事實不符,具有明顯之惡意毀謗性質。當事人希望了解針對此類網路惡意言論,公司得採取哪些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包括刑事告訴之提起及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中傷企業商譽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誹謗罪或妨害信用罪?
- 法人(公司)得否作為誹謗罪之被害人而提起刑事告訴?
- 行為人若以匿名方式發布不實言論,公司如何查明行為人之真實身分?
- 公司得依民法請求何種損害賠償?商譽損害之金額如何估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網路散布不實言論中傷企業商譽,主要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及第313條妨害信用罪。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以散布文字、圖畫犯之(即網路貼文),依同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妨害信用罪則係以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兩罪可能競合,從一重處斷。
關於法人得否為誹謗罪之被害人,實務見解肯認法人享有名譽權及信用權之保護。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指出,法人之名譽遭受不法侵害,得依法請求回復名譽及損害賠償。因此,公司得以法人名義提起刑事告訴。然須注意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14條),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逾期即不得告訴。
針對匿名發文者之身分查明,公司得先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偵查機關依法向網路平台業者調取發文者之IP位址、註冊資料等。公司本身亦應在發現不實言論之第一時間即進行網頁截圖、頁面存檔等證據保全工作,避免行為人事後刪文而導致舉證困難。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公司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行為人賠償財產上損害(如客戶流失所致營業額下降)及非財產上損害(商譽之精神慰撫金)。法院於審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時,會考量言論之散布範圍、不實程度、公司之規模信譽等因素。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網路散布不實言論中傷企業商譽,行為人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公司得以法人名義提起刑事告訴,並得另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應儘速保全證據並於六個月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
- 立即對不實言論之網頁進行截圖及頁面存檔(含網址、發文時間、發文者帳號資訊),作為證據保全。
- 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以公司名義向警方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 向網路平台(社群媒體、論壇、評價網站等)發函要求移除或下架不實言論內容。
- 委任律師評估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可行性,蒐集營業額變動等財產損害之證據。
- 考慮發布正式聲明或澄清啟事,以減輕不實言論對公司商譽之持續影響。
- 若行為人願意和解,應要求其發布公開道歉聲明並刪除所有不實言論,和解內容以書面約定。
- 建立企業網路聲譽監控機制,及時發現並處理類似之網路攻擊行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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