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遭第三方詐騙之法律責任與帳戶凍結救濟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事虛擬貨幣場外交易(OTC)買賣業務。某買家(A)向當事人下單購買虛擬貨幣,A另行詐騙第三人(B)匯款至當事人帳戶作為購幣款項。當事人收到匯款後將虛擬貨幣交付予A。嗣後B發現受騙,向警方提告匯款帳戶持有人(即當事人)涉嫌詐欺。當事人帳戶因此被凍結,聯徵紀錄亦受影響。當事人欲了解能否對A提告,以及如何處理帳戶凍結及聯徵紀錄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幣商)是否因收受詐騙贓款而構成詐欺罪之共犯或幫助犯?
  • 當事人對買家A得主張何種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權利?
  • 帳戶遭凍結及聯徵紀錄受損,雖無實際財產損失,是否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 警示帳戶如何申請解凍?聯徵紀錄之不良註記如何塗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屬虛擬貨幣場外交易中常見之「第三方詐騙」態樣。交易結構為:A(買家)向當事人(幣商)下單購幣,但A另以詐術誘使B匯款至幣商帳戶,幣商誤以為係正常交易款項而交付虛擬貨幣予A。此時B為詐騙被害人,A為詐騙行為人,幣商則為無辜之第三方。就刑事責任而言,幣商並非詐騙共謀,其收受匯款係基於正常商業交易之認知,主觀上並無詐欺B之故意,自不構成詐欺罪之正犯或共犯。

關於幫助犯之成立,依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幫助犯須具備幫助故意,即認識正犯之犯罪行為而予以助力。幣商在交易當下並不知悉A所指定之匯款人B係受詐騙而匯款,欠缺幫助犯意,不應構成幫助詐欺罪。實務上,多數法院對此類案件中之幣商傾向認定不構成犯罪,惟檢察官可能因幣商帳戶客觀上確為詐騙資金之流入帳戶而予以偵辦。

關於當事人對A之法律行動,A利用幣商帳戶作為收取詐騙贓款之工具,致幣商帳戶遭凍結、聯徵紀錄受損,A之行為已對當事人構成侵權。當事人得對A提起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告訴(A以不實手段使幣商陷於錯誤而交付虛擬貨幣),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A賠償因帳戶凍結所受之營業損失及精神上損害。至於聯徵紀錄之不良註記,待案件偵結確認當事人無涉犯罪後,可向銀行及聯徵中心申請更正或塗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幣商在第三方詐騙中屬無辜之第三方,因欠缺犯意而不應構成詐欺罪或幫助犯。幣商得對買家A提起詐欺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帳戶解凍及聯徵紀錄更正須待案件偵結後辦理。

  1. 委任律師於偵查中積極向檢察官說明虛擬貨幣OTC交易之商業模式,提供完整交易紀錄證明係正常商業行為。
  2. 提供A之身分資訊、通訊紀錄、交易對話截圖、區塊鏈轉幣紀錄等證據,證明交易經過及A之詐騙行為。
  3. 對A提出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告訴,主張A以不實手段使當事人交付虛擬貨幣。
  4. 同時對A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因帳戶凍結所生之營業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5. 待案件偵結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後,持相關文件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帳戶並恢復帳戶功能。
  6. 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更正或塗銷因本案所生之不良註記,恢復正常信用紀錄。
  7. 日後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時,應建立完善之KYC(認識客戶)機制,確認買方身分及資金來源,降低遭第三方詐騙牽連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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