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時未受扶養之子女對有工作能力父親之扶養義務減免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目前未滿65歲,現由社工安置照顧。父親於當事人未成年時即未盡養育責任。父親目前仍具有工作能力,卻拒絕接受社工安排之工作機會,且時常前來騷擾當事人索取金錢。當事人希望瞭解是否必須負擔父親之醫療與生活費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父親未滿65歲且有工作能力卻拒絕就業,是否符合民法上受扶養權利之要件?
  • 父親於子女未成年時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得否據此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 社工安置期間之醫療與生活費用,法律上由何人負擔?
  • 父親經常騷擾子女索取金錢之行為,子女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換言之,父母對子女請求扶養時,僅須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無須證明無謀生能力。然而,本案父親未滿65歲且有工作能力,卻拒絕接受社工安排之工作機會,其「不能維持生活」之狀態實係出於自身意願而非客觀不能。實務上,法院對於有工作能力而故意不就業之受扶養權利人,仍可能考量其是否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之真實性。

更重要的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父親於當事人未成年時即未盡養育責任,此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典型案例。依最高法院近年來之見解,父母於子女幼年時棄而不養,嗣後要求子女扶養者,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確屬顯失公平,法院多會裁定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

至於父親經常前來騷擾當事人索取金錢之行為,如已構成跟蹤騷擾或威脅恐嚇,當事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父親接近或騷擾。因父親與子女間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其騷擾行為如符合家庭暴力之定義,法院得核發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若父親之行為已達強制罪或恐嚇罪之程度,當事人亦得向警方報案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社工安置期間之費用負擔,依社會救助法及老人福利法之相關規定,政府安置期間之費用得向受安置者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求償。然而,若當事人已取得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即可據此主張免除安置費用之分擔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父親有工作能力卻拒絕就業,且於子女未成年時未盡扶養義務,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父親騷擾索取金錢之行為,可透過聲請保護令或報警處理加以制止。

  1. 儘速向管轄之家事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聲請,並準備父親未盡養育責任之相關證據。
  2. 蒐集父親有工作能力之相關證明,包括其年齡、健康狀況、社工安排工作遭拒之紀錄等,作為聲請之輔助證據。
  3. 如父親之騷擾行為已造成身心壓力,可向法院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要求禁止接近及騷擾。
  4. 保存父親前來騷擾及索取金錢之相關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錄影錄音、報警紀錄等。
  5. 與負責安置之社工保持聯繫,告知已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並請社工協助提供父親拒絕工作之紀錄。
  6.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由律師協助辦理聲請程序。
  7. 取得法院裁定後,持裁定書向相關機關(如健保署、社會局)辦理免除扶養費用負擔之變更。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