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友人在某補習班擔任電訪工讀生,約定時薪為160元。然而補習班有時臨時要求工讀生改做裝DM的工作,裝DM時薪卻僅給予130元。當事人質疑補習班此種作法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基本工資規定,以及雇主是否得片面變更工作內容並降低薪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時薪130元是否低於法定基本工資?雇主給付低於基本工資之時薪是否違反勞基法?
- 雇主得否片面變更勞工之工作內容並同時降低約定之薪資?
- 部分工時勞工(工讀生)是否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 勞工遭遇此類情形應如何救濟?可向何機關申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行政院核定。時薪制基本工資亦有明確規定,雇主給付之時薪不論勞工從事何種工作,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時薪標準。若補習班給予之裝DM時薪130元確實低於當時法定基本工資時薪,即已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
關於雇主片面變更工作內容與薪資之問題,依勞動契約法理,勞動條件之變更原則上須經勞雇雙方合意。雇主固有指揮監督勞工之權限,得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工作內容,但不得藉此降低勞工之薪資待遇。最高法院向來採「調動五原則」之見解(即企業經營必要性、不得有不當動機、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時應予以必要協助),雇主若以變更工作內容為由降低時薪,已違反不得對勞工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之原則。
此外,部分工時勞工(即工讀生)同樣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此點已為勞動部多次函釋所確認。補習班不得以工讀生非正職員工為由,規避基本工資之適用。若雇主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情節加重處罰。勞工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補習班給予工讀生低於基本工資之時薪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且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工作內容並降低約定薪資。工讀生同受勞基法保障,得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檢舉。
- 確認當時法定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比對補習班實際給付之裝DM時薪130元是否確實低於法定標準。
- 蒐集並保存排班紀錄、薪資單、轉帳紀錄、與雇主討論薪資之對話截圖等證據。
- 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動局(處)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要求補習班補足短付之工資差額。
-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勞動局檢舉補習班違反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主管機關將進行勞動檢查。
- 如有必要,得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短付工資差額。
- 可撥打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尋求免費法律諮詢及協助。
- 日後簽訂勞動契約時,應要求以書面明確載明工作內容、工時及薪資標準,避免口頭約定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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