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網路電商平台之個人賣家,主要透過蝦皮購物平台銷售生活用品。近期發現有數個月份之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惟當事人並未辦理營業登記,亦未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當事人擔心是否會因此遭國稅局查核追繳稅款及處以罰鍰。此外,當事人表示其購入商品時所取得之進項發票均有妥善保留,欲了解該等進項發票能否用以折抵銷售額,以降低應繳納之營業稅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個人透過蝦皮等網路平台銷售商品,每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是否已達應辦理營業登記之法定門檻?
- 未辦理營業登記而持續從事銷售行為,國稅局得否依職權查核並追繳營業稅?
- 未辦理營業登記之賣家,其所保留之進項發票能否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 網路平台賣家屬於「小規模營業人」或「一般營業人」,其營業稅計算方式有何不同?
- 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賣家,將面臨哪些行政罰鍰及稅務處罰?
- 個人賣家是否另須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未登記有何法律效果?
三、相關法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合法進項憑證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補辦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 營利事業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或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給與或未取得憑證之金額處以罰鍰
-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商業登記法第3條 —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登記不得開業
- 商業登記法第31條 —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法律分析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財政部歷來函釋明確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平台持續性銷售商品,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八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四萬元),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此一門檻並非以「偶爾超過」為排除條件,只要有數月達到該標準,國稅局即可能認定當事人具有持續性及營利性之營業行為,進而要求補辦登記並追繳稅款。
就營業人類型而言,每月銷售額在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查定為「小規模營業人」,適用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一,由國稅局按季查定銷售額並核定稅額,免開統一發票。若月銷售額超過二十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按一般稅額計算方式(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營業稅額,稅率為百分之五。當事人應視其實際銷售規模,判斷自身屬於何種營業人類型,以適用正確之申報方式。
關於進項發票扣抵之問題,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欲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該進項憑證上須載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當事人既未辦理營業登記,自無統一編號可供載入進項憑證,則其以個人名義取得之發票,依法無法作為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換言之,即使當事人確實有進貨成本並保留相關發票,在未完成營業登記之前提下,該等發票不具備進項扣抵之法律效力。
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法律後果方面,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登記,届期仍未辦理者得連續處罰。更重要的是,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此外,若情節重大且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尚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另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及第31條規定,未辦理商業登記而經營業務者,亦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實務上,國稅局近年積極與各大電商平台合作,取得賣家交易資料進行勾稽比對,網路銷售行為已難以規避稅務機關之查核。當事人應正視月銷售額已超過法定門檻之事實,儘速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申報營業稅,以避免日後遭國稅局一次追繳數年稅款並加計罰鍰之不利後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蝦皮賣家月銷售額超過八萬元即已達營業登記門檻,未辦理登記將面臨追繳稅款、行政罰鍰甚至刑事責任之風險;且未登記之賣家所保留之進項發票,因不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之要件,依法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 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取得統一編號,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
- 檢視過去數月之銷售紀錄,彙整蝦皮平台之交易明細與金流紀錄,據實計算各月銷售額。
- 主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過去應申報而未申報之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補繳者得減輕處罰。
- 完成營業登記後,日後進貨應以營業人名義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進項發票,方能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 評估每月銷售規模,確認屬小規模營業人或一般營業人,選擇正確之申報方式(查定課徵或自行申報)。
- 同步確認是否須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獨資或合夥經營者),避免另受商業登記法之處罰。
- 建議諮詢專業稅務會計師或律師,協助評估過去未申報期間之稅務風險,並擬定最有利之補報策略。
- 日後妥善保存所有進銷貨憑證、銀行交易紀錄及平台對帳單,以備國稅局查核時提供完整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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