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年齡為19歲,因涉及某刑事案件而須至警局製作筆錄,並收到偵查庭之傳票。當事人不確定在自己目前之年齡下,製作筆錄及出席偵查庭時是否需要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到場陪同,因此提出詢問以了解相關法律程序要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後,19歲之當事人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之法律地位為何?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成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製作筆錄時,是否仍須法定代理人到場?
-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年齡範圍為何?19歲是否仍屬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管轄對象?
- 19歲當事人於偵查庭程序中,享有哪些訴訟權利?得否自行委任辯護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第12條修正施行,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因此,19歲之當事人在法律上已為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不再受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或同意限制。就刑事程序而言,成年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警詢製作筆錄或出席偵查庭時,法律上並無要求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場之規定。
就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而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所稱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19歲已非該法所定義之少年,故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程序,亦無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換言之,19歲之當事人應適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偵查及審判。
雖然19歲當事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到場,但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律師)。於偵查中,尤其是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訊問時,辯護人得在場並陳述意見。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於訊問被告時,應先告知其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等權利。
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於審判中為輔佐人,但偵查階段之輔佐人制度則較為受限。雖然父母無法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強制到場,但當事人仍可在精神上尋求家人之支持,或由家人協助委任律師。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之罪名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屬強制辯護案件,法院應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19歲已屬成年人,於製作筆錄及偵查庭開庭時,法律上無須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到場。但當事人享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強烈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以保障自身權益。
- 收到警局通知或偵查庭傳票後,應確認自己之身分係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不同身分之權利義務有所不同。
- 強烈建議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及出席偵查庭,律師可在偵訊過程中協助維護當事人之權利,避免因不諳法律而做出不利之陳述。
- 若經濟上無力聘請律師,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或向檢察署申請指定義務律師。
- 製作筆錄時,務必行使緘默權,對於不確定之問題勿隨意回答,可回答「不記得」或「需要確認」。
- 仔細閱讀筆錄內容後再簽名,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時更正,筆錄一旦簽名即具有證據效力。
- 雖然法律上無須父母到場,但仍可主動告知家人案件狀況,請家人協助尋找律師或提供精神支持。
- 按時出席每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可能遭拘提,如有事無法出席應事先以書面請假。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