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轉發文章涉妨害名譽之刑事訴訟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一名友人請託,在社群平台上代為轉發該友人敘述遭某健身中心教練性侵害經歷之文章,分別在匿名論壇及社群網站發文。發文時部分使用真名,後改為諧音處理。該健身中心隨後公開表示將對當事人提告,當事人嗣後收到警察局通知書,被告知遭提告妨害名譽。友人原承諾將陪同作筆錄並提供證據,但臨時反悔表示不會出席,當事人因而尋求法律協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為轉發他人撰寫之指控文章,轉發者是否構成刑法誹謗罪之正犯或幫助犯?
  • 當事人是否得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或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之阻卻違法事由?
  • 友人提供之錄音檔及對話紀錄,在刑事訴訟中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為何?
  • 友人臨時退縮不願出面作證,對當事人之訴訟攻防有何影響?如何因應?
  • 如經起訴,當事人有哪些法律扶助資源可供利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分析,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當事人雖係代為轉發他人所撰寫之文章,但其在社群平台上發布之行為本身即屬「傳述」,且發文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符合「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此,即使文章內容並非當事人自行撰寫,轉發行為仍可能構成誹謗罪之正犯,而非僅為幫助犯。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指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當事人在筆錄時應注意以下重點:首先,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被告享有緘默權,不必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其次,應據實說明受友人請託轉發之經過,強調係基於善意協助揭發不法之動機,而非出於惡意攻擊。第三,應主動提供友人之對話截圖及錄音檔作為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文章內容為真實。第四,說明發文後有進行諧音處理之補救措施,顯示並無惡意散布之意圖。

友人臨時退縮不願出面,對當事人確實造成不利影響,因為友人之證詞及其自身遭遇之陳述,對於證明文章內容之真實性至關重要。然而,當事人仍可透過提出友人先前提供之錄音檔、對話截圖等書面及電子證據來佐證。如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傳喚友人到庭作證,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庭。

如經檢察官起訴,當事人可利用之法律資源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免費法律扶助(需符合經濟條件)、各地方法院之訴訟輔導科、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以及律師公會之義務律師諮詢等。建議當事人儘早委任律師,以利訴訟策略之規劃與證據之整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為轉發他人指控文章仍可能構成誹謗罪之正犯,但當事人可主張有相當理由確信文章內容為真實,以及係基於善意發表言論等抗辯。友人不願出面雖增加抗辯難度,但仍有其他證據可資利用。

  1. 立即整理並備份所有相關證據:與友人之對話截圖、友人提供之錄音檔、社群平台發文截圖及修改紀錄、對方公開聲明之截圖等。
  2. 前往警局做筆錄時,建議委任或偕同律師前往,以確保權益不受損害,並據實陳述受託轉發之經過。
  3. 筆錄中應強調:係受友人請託且基於善意、有錄音檔佐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內容真實、事後已進行諧音處理之補救。
  4. 如經濟能力不足,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扶助,或向各地法律服務中心尋求諮詢。
  5. 評估是否對友人主張其因違反共同應對之承諾而造成當事人之損害,保留日後民事求償之可能性。
  6. 考慮是否與告訴人進行和解協商,以爭取告訴人撤回告訴(妨害名譽為告訴乃論之罪),降低刑事風險。
  7. 日後切勿未經查證即代他人在公開平台發布涉及指控他人之文章,避免再次涉入類似法律糾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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