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匿名平台遭指為感情第三者之誹謗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約一年半前於某網路社群平台認識一位網友,當時不知對方有交往對象,且自身與對方並無曖昧關係或私下單獨見面。知悉對方有女友後,亦曾確認女友態度,對方女友表示信任。嗣後突遭不明人士在網路公開攻擊,指稱當事人與該男性有不正當關係,近日更出現「明明交往了還說沒有」等扭曲事實之言論,並直指當事人說謊成性,造成當事人極大精神壓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他人在網路公開平台散布「當事人為感情第三者」之不實言論,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指稱當事人「說謊成性」等抽象性貶損人格之言論,是否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當事人遭匿名帳號攻擊,如何查明行為人之真實身分以利提告?
  • 當事人得否就精神損害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誹謗罪之構成而言,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誹謗罪。同條第2項規定,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犯之者,為加重誹謗罪。本案中行為人於公開網路平台以文字指稱當事人為感情第三者、與他人交往等具體事實性陳述,若該等內容確屬不實,且足以使一般人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產生貶損,即符合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至於行為人指稱當事人「說謊成性」等抽象性謾罵,若屬於對當事人人格之貶損而非具體事實之指摘,則另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關於匿名帳號之身分查明,當事人可於提出刑事告訴時,請求檢察官向網路平台業者調取行為人之IP位址、註冊資料等資訊,再透過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追查真實身分。此為偵查機關依法得行使之調查權限,一般民眾無法自行取得。因此,建議當事人先保全證據後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告,由司法機關協助調查行為人身分。告訴期間方面,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在民事救濟方面,當事人之名譽權受侵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向行為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法院會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之輕重及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此外,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被害人亦得請求行為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公開道歉或刪除不實言論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他人於網路公開平台散布不實言論指控當事人為感情第三者,已涉嫌構成加重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當事人得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匿名行為人之身分可透過司法偵查程序查明。

  1. 立即將所有不實言論之網頁截圖保存,包含發文內容、帳號名稱、發布時間及完整網址,並建議至公證處辦理網頁公證以強化證據力。
  2. 攜帶截圖證據至警察機關報案或逕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狀,就加重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提告。
  3. 於告訴狀中聲請檢察官向網路平台調取行為人之IP位址及帳號註冊資料,以查明匿名行為人之真實身分。
  4. 整理與該名網友之所有對話紀錄、互動紀錄,證明雙方關係單純並無不正當交往之事實。
  5. 如精神壓力已影響日常生活或身心健康,建議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作為日後請求精神慰撫金之佐證。
  6. 於刑事程序查明行為人身分後,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7.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代為撰寫告訴狀並出庭,有效保障當事人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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