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時薪低於基本工資且未投保勞健保之權益救濟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飲料店打工已逾一年,入職時法定基本時薪為150元,惟雇主僅給付125元之時薪,且未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經過一年多後時薪僅調漲至130元,然當時法定基本時薪已調整至158元,薪資仍遠低於法定標準。當事人已向雇主提出離職意願,預計於月底離職,然雇主要求其工作至下月初始准離職,當事人擔憂提前離開會被扣押薪水,亟需了解如何索取時薪差額及勞健保之相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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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給付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之時薪,勞工得否請求補足任職期間全部之薪資差額?其請求權之時效為何?
  • 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勞工得循何種途徑請求救濟?
  •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以雇主違法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是否得同時請求資遣費?
  • 雇主要求勞工延後離職日期,是否合法?勞工提前離開是否會被合法扣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給付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之時薪,已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勞工得就任職期間實際領取之時薪與法定基本時薪間之差額,請求雇主補足。此項工資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故當事人得就任職以來全部之薪資差額提出請求。

就勞健保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之日起即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加保。雇主未依法加保,勞工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舉,主管機關將依法對雇主裁處罰鍰,並要求雇主追溯加保。若勞工因雇主未加保而遭受損害(例如自行負擔健保費用、喪失勞保給付權益等),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離職問題,雇主給付低於基本工資且未投保勞健保,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事由,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同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因此,當事人無須遵守雇主要求之延後離職日期,亦無須履行預告期間。至於雇主扣押薪水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者將受處罰。

建議當事人在離職前先蒐集完整之出勤紀錄、薪資單或轉帳紀錄、排班表等證據,以利後續求償。可先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差額及資遣費之訴訟。同時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檢舉雇主未依法加保之違法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給付低於基本工資之時薪且未投保勞健保,已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勞工得依法請求補足薪資差額、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且雇主不得扣押薪水。

  1. 立即蒐集並保全所有證據,包括出勤紀錄、排班表、薪資單或轉帳紀錄、與雇主之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等。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以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載明終止事由為「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
  3. 向當地勞工局(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補足任職期間之基本工資差額及資遣費。
  4. 同時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向健保署檢舉未投保全民健保。
  5. 若勞資爭議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差額及資遣費,訴訟標的金額如未逾50萬元得適用小額或簡易訴訟程序。
  6. 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79條對雇主裁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7. 如經濟能力不足以聘請律師,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動案件之法律扶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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