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有人在公開平台發表文章指名批評某特定人之行為,當事人在該文章下方留言:「聽說國中就很常嗆老師還很跩!(夢見的」。當事人之留言中並未指名道姓,亦未直接點名任何人。當事人擔憂被該文章所指名之人提告誹謗、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等罪名,欲了解此種情況下是否可能成立相關罪責。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留言雖未指名道姓,但在已指名特定人之文章下方發表,是否足以使一般人辨識所指涉之對象?
- 留言內容「聽說國中就很常嗆老師還很跩」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留言末附加「(夢見的」之字樣,是否足以作為非真實陳述之免責抗辯?
- 該留言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要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而言,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本案當事人之留言係在公開平台上已指名特定人之文章下方發表,雖留言本身未直接點名,但依文章之上下文脈絡,一般讀者可合理推知留言所指涉之對象即為文章中所指名之人。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誹謗罪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只要依整體情境足以使人辨識所指涉之特定對象即可。
留言內容「聽說國中就很常嗆老師還很跩」,係就特定人之過往行為進行傳述,屬於對具體事實之指摘或傳述,而非單純之價值判斷或意見表達。此類傳述如足以貶損該人之社會評價,即可能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至於留言末附加「(夢見的」之字樣,雖可能被解讀為當事人試圖表示該內容非真實陳述,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依留言之整體語意及一般讀者之理解來判斷,此種附註未必能有效阻卻違法。
就公然侮辱罪而言,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罰金。公然侮辱與誹謗之區別在於:公然侮辱係以抽象之謾罵或輕蔑行為貶損他人人格,而誹謗則係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本案留言內容較偏向具體事實之傳述(指涉國中時期之行為),而非抽象謾罵,故較可能涉及誹謗罪之問題,而非公然侮辱罪。惟「很跩」等用語亦可能被認為具有侮辱性質,實務上不排除同時構成兩罪之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14條),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且即使刑事部分不成立,被害人仍得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雖然留言未指名道姓,但因係在已指名特定人之文章下方發表,依文章脈絡可推知所指涉對象,仍有構成誹謗罪之風險。附加「(夢見的」之字樣未必能有效免責。當事人應審慎評估法律風險並及早準備因應。
- 儘速將該則留言截圖保存,同時記錄文章原文及留言時間等資訊,以備日後可能之訴訟需要。
- 考慮主動刪除該則留言,以降低持續散布之法律風險,惟刪除不影響已成立之刑事責任。
- 若收到傳票或告訴通知,應儘速委任律師協助應訴,切勿置之不理。
- 準備相關答辯資料,例如留言之動機、是否有事實依據、是否出於善意等,作為可能之抗辯理由。
- 評估是否可能與被害人進行和解或調解,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和解後被害人得撤回告訴。
- 日後在網路發言時應更加謹慎,避免在涉及特定人之文章下方發表可能被認定為針對該人之負面評論。
- 如確遭提告,可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評估主張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之免責事由是否可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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