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幼童(約三歲)因跌倒致右手受傷,經兩次門診後醫師建議於全身麻醉下進行清創手術。術前醫護人員確認手術部位為右手,幼童亦自行舉起右手示意。然而手術完成返家後,家屬發現手術實際施行於左手而非右手。
醫師事後承認係病歷記載錯誤所致,坦承過失。此外,家屬發現醫師於手術紀錄中將手術名稱記載為「良性腫瘤切除」以申報保險給付,而非實際施行之清創手術。院方事後對此事之處理態度消極草率。當事人詢問如何提告及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師將手術部位開錯(右手開成左手),是否構成刑法之業務過失傷害?
- 醫師於手術紀錄中將清創手術記載為「良性腫瘤切除」以申報保險,是否另構成偽造文書或詐欺罪?
- 幼童因不必要之左手手術所受之身體傷害及可能之後遺症,家屬得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 原本應施行之右手清創手術仍未完成,後續治療費用應由誰負擔?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手術部位、原因及可能風險,並經同意始得為之。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涵攝分析
手術部位錯誤(Wrong-site surgery)為國際公認之「絕不應發生事件」(Never Events),係最嚴重之醫療疏失類型之一。依醫療法第63條,醫師於手術前應確認手術部位並取得同意,且現行醫療實務均要求執行手術安全核對程序(Time-out)。本案中醫師將右手開成左手,顯已嚴重違反手術前確認之標準作業流程,構成刑法第284條業務過失傷害罪無疑,且醫師本人已承認過失。
就偽造文書部分,醫師將實際施行之清創手術在病歷紀錄中記載為「良性腫瘤切除」以利保險給付申報,此行為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此外,若以不實之手術名稱向保險機構申請給付,另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此部分為公訴罪,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
民事賠償方面,幼童無端接受左手之不必要手術,造成身體傷害(手術傷口、麻醉風險)及精神痛苦,家屬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項目包括:不必要手術之醫療費用返還、左手手術傷口之後續治療與追蹤費用、右手清創手術之額外費用(因延遲治療可能增加)、精神慰撫金(考量受害者為幼童,金額通常較高),以及家長因照顧就醫所受之工作損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手術部位錯誤構成明確之醫療過失,加上病歷不實記載,醫師面臨多項刑事與民事責任。家屬應積極主張權益。
- 立即向院方調閱並複印完整病歷紀錄(含術前確認紀錄、手術同意書、手術紀錄、麻醉紀錄),保存醫師承認過失之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
- 向地檢署對醫師提起刑事告訴,罪名包括業務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刑法第215條),並請檢察官偵辦詐欺部分。
- 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醫療費用返還、後續治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 帶幼童至其他醫療機構進行左手術後評估及右手傷勢評估,取得診斷證明以利後續求償。
- 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該醫師及院所,促使行政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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