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後假牙卡喉未被發現致死之醫療疏失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屬於某日在家中突發心臟驟停,緊急送至某醫院急救。經約四十分鐘之心肺復甦術後恢復呼吸心跳,惟因長時間腦部缺氧,患者呈現昏迷狀態(意識程度第三級),並持續依賴呼吸器維生。

住院約十一日後,醫療團隊建議撤除維生設備,家屬同意拔管。拔管後患者可自主呼吸但仍處昏迷。約兩週後,X光檢查發現患者喉部卡有一副完整假牙,經取出後患者於翌日不幸死亡。

家屬回顧住院期間共六次X光影像,發現每次影像中均可清楚看見該假牙,但醫療團隊從未察覺或處理。院方辯稱患者血氧濃度一直維持在正常範圍,否認假牙為死因。經兩次調解(院內及衛生局)均未達成共識,院方僅提出約三萬六千元之慰問金,與家屬主張之兩百萬元賠償金額相差懸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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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醫療團隊於六次X光影像中均未發現喉部假牙,是否構成明顯之醫療疏失(違反注意義務)?
  • 假牙卡喉與患者最終死亡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院方以血氧正常為由之抗辯是否成立?
  • 院方提出之慰問金金額是否合理?家屬得主張之合理賠償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涵攝分析

醫師對於X光影像之判讀屬基本醫療能力,六次X光檢查均可見假牙卡於喉部卻未被發現,此已超越一般「可容許之誤差」範圍,構成明顯之醫療疏失。依醫療法第82條,醫療團隊未善盡判讀影像之注意義務,對於異物長期停留於患者呼吸道卻未予處理,不論其辯稱血氧是否正常,均難以免除其過失責任。

就因果關係之認定,雖院方主張血氧濃度正常,但假牙長期卡於喉部可能造成呼吸道慢性阻塞、吞嚥障礙、感染風險增加等問題,且假牙取出後患者隨即於翌日死亡,此時間點之關聯性不容忽視。此部分仍需透過醫療鑑定進一步釐清,但就一般因果關係之判斷,假牙未被及時取出與患者預後惡化間,具有高度蓋然性之因果關係。

就賠償金額而言,院方提出之三萬六千元慰問金顯然不符合損害賠償之合理標準。家屬得請求之項目包括:殯葬費用(民法第192條第1項)、扶養費損失(民法第192條第2項)、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4條)。實務上類似醫療過失致死案件之賠償金額,視個案情形通常在數十萬至數百萬元不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療團隊六次X光影像均未發現假牙卡喉,構成明顯醫療疏失。家屬應拒絕不合理之慰問金方案,循法律途徑主張應有之損害賠償。

  1. 立即向院方調閱並複印全部病歷紀錄、六次X光影像、護理紀錄、醫囑紀錄及死亡證明書。
  2. 向地檢署對負責判讀X光之醫師提起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之刑事告訴,透過偵查程序由檢察官送請鑑定。
  3. 同時或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應由律師依個案情形評估。
  4. 委請專業醫療糾紛律師處理,因本案涉及複雜之醫療因果關係認定問題。
  5. 不應再接受院方之調解方案,除非院方提出之賠償金額經律師評估認為合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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