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齒矯正期間診所無預警更換醫師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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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牙科診所進行牙齒矯正治療約兩年,期間由同一位醫師負責診治。某日回診時,診所未事先通知即更換為另一位醫師。新接手之醫師告知當事人需追加拔牙及植入骨釘等額外處置,此與當事人最初接受治療評估時之方案(僅需拔除兩顆牙齒,不需骨釘)明顯不同。當事人已繳付費用逾十萬元,尚餘約四萬元未繳。當事人欲了解可透過何種管道申訴,以及若診所拒絕妥善處理,是否可要求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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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診所未經病患同意更換主治醫師,是否構成醫療契約之債務不履行?
  • 新醫師提出與原治療計畫不同之方案,是否侵害病患之知情同意權?
  • 病患得否以診所違約為由終止契約並請求退費?退費金額應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549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四、涵攝分析

牙齒矯正治療通常為期數年,病患係基於對特定醫師之專業能力與信賴關係而選擇就診,此種醫療契約具有高度之「屬人性」。病患與診所之間成立之醫療契約(性質上兼具委任及承攬之混合契約),其重要給付內容包括由特定醫師依約定之治療計畫進行治療。診所未經病患同意即更換主治醫師,且新醫師提出與原計畫截然不同之治療方案,已構成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情形。

就告知義務而言,依醫療法第81條,變更治療計畫(追加拔牙、植入骨釘)須事先向病患充分說明變更之原因、必要性、風險及替代方案,並取得病患之知情同意。新醫師未經充分溝通即逕行要求追加處置,亦可能違反告知說明義務。

病患得依民法第549條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並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退費金額之計算,應以已繳總額扣除診所已合理提供之醫療服務價值後為之。若診所使用定型化契約且退費條款不合理,病患尚可援引消費者保護法主張該條款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診所未經病患同意更換主治醫師且變更治療計畫,可能構成醫療契約之不完全給付。病患得終止契約並請求合理退費。

  1. 先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診所表達不同意更換醫師及變更治療計畫之立場,並要求診所說明原醫師離職之原因及後續處理方案。
  2. 向診所索取完整之治療紀錄、原始治療計畫書及收費明細,作為後續協商或訴訟之依據。
  3. 可向當地衛生局提出醫療爭議申訴,或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尋求調解。
  4. 如協商不成,得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終止契約、退還合理費用及損害賠償。
  5. 在爭議解決前,應先至其他牙科診所進行評估,了解目前矯正治療之狀態及後續所需之治療方案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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