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受傷被送至某醫院急診室。急診醫師安排電腦斷層掃描(CT)檢查是否有神經損傷,當事人明確向醫師反映左手無法抬起且持續疼痛。然而醫師告知並無大礙,建議休息數日即可恢復。隔日當事人因疼痛加劇,前往另一醫院急診照X光,檢查結果顯示左手腕骨折,需進一步評估是否須手術治療。當事人質疑第一間醫院之急診醫師是否有醫療過失,並欲了解是否可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急診醫師在病患明確主訴肢體疼痛且無法活動之情況下,僅安排CT而未安排肢體X光檢查,是否違反診斷之注意義務?
- 醫師之漏診與病患延遲接受骨折治療之損害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因漏診導致之延遲治療,病患可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車禍傷患送至急診室,醫師應依病患之主訴、傷勢外觀及受傷機轉進行系統性評估。當病患明確反映左手無法抬起且持續疼痛,此為骨折之典型臨床表現,依急診醫療常規,醫師應安排該部位之X光檢查以排除骨折之可能。本案醫師雖安排CT檢查神經損傷,但CT之掃描部位與範圍未必涵蓋手腕,且CT並非診斷四肢骨折之首選影像學檢查。醫師未針對病患主訴之肢體症狀安排相應之影像學檢查,即逕行判斷「並無大礙」,此一診斷行為可能被認定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就因果關係而言,因醫師之漏診,導致當事人延遲一日始確診骨折並接受適當治療。骨折之延遲治療可能增加併發症風險、延長復原期間,甚至影響治療效果。此延遲所造成之額外醫療費用、延長之工作損失及精神痛苦,均與醫師之漏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惟須注意,醫療過失之認定仍需透過醫療鑑定,由專業機構判斷該醫師在當時急診環境與臨床條件下,是否確實違反了診斷上之注意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急診醫師在病患明確主訴肢體疼痛無法活動之情況下,未安排該部位之X光檢查即判斷無大礙,導致骨折漏診,有構成醫療過失之可能。病患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並提起刑事告訴。
- 向第一間就診之醫院調閱完整急診病歷及影像紀錄,確認當時之檢查項目與診斷結果。
- 保留第二間醫院之診斷證明書、X光影像及後續治療紀錄,證明骨折事實及治療經過。
- 向衛生局提出醫療爭議調處申請,嘗試與院方協商和解。
- 如協商不成,委任律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及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並聲請醫療鑑定。
- 注意刑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應儘速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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