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誤診疝氣,險遭不必要手術,如何求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鼠蹊部疼痛前往某診所就診。醫師在未配戴手套之情況下,當著當事人配偶及護理人員面前進行身體檢查。整個診察過程不到十分鐘,僅以目視及徒手觸診方式進行,未安排任何影像學檢查或使用醫療儀器輔助,即診斷當事人罹患腹股溝疝氣,並建議立即手術,報價約四萬元。當事人未同意手術,五日後另至其他醫療院所就診,經完整檢查後確認並無腹股溝疝氣。當事人因數日來誤以為需要手術而承受極大精神壓力,欲了解如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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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醫師未安排影像學等必要檢查即做出診斷並建議手術,是否違反醫療常規及注意義務?
  • 當事人雖未實際接受手術,但因誤診所受之精神痛苦,可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醫師於診察過程中未戴手套且未保障病患隱私,是否另涉醫療倫理或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師法第12條之1: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醫療法第72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四、涵攝分析

疝氣之診斷雖可透過理學檢查(觸診)初步判斷,但依醫療常規,若擬建議手術治療,通常應輔以超音波或其他影像學檢查以確認診斷。本件醫師僅以不到十分鐘之觸診即確診並建議高額手術,未安排任何輔助檢查,其診斷過程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實有疑義。嗣後經其他醫療院所完整檢查確認並無疝氣,更加強化了醫師診斷草率之疑慮。此等情形,醫師恐已違反醫療法第82條所定之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

雖當事人最終未接受手術,身體未受直接損害,但因誤診導致數日內承受需要手術之精神壓力與焦慮,此等精神痛苦屬民法第195條所保護之人格法益,當事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此外,醫師於診察時未戴手套、當眾進行敏感部位檢查之行為,若未事先取得病患同意且未保障隱私,可能另涉醫療倫理規範之違反。

就舉證而言,當事人應提供兩次就診之病歷紀錄,以證明前後診斷之差異。若能取得第二次就診醫師之書面意見,證明以觸診確診疝氣並建議手術不符醫療常規,將有助於證明醫師之過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師未依醫療常規進行充分檢查即做出手術建議,經確認為誤診,當事人有權就所受精神痛苦及已支出之醫療費用請求損害賠償。

  1. 向兩間醫療院所申請完整病歷紀錄,作為前後診斷差異之關鍵證據。
  2. 向原就診醫療院所所在地之衛生局提出醫療爭議調處申請。
  3. 保留所有就醫費用收據、交通費憑證等財產損失證據。
  4. 諮詢專業醫療糾紛律師,評估民事求償之可行性及預期賠償金額。
  5. 若認為醫師之行為涉及詐欺或不當收費,可另行向檢察機關舉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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