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醫美診所購買腋下及腿部雷射除毛療程並一次付清全額。在兩次施術過程中,因院方之醫療疏失,導致當事人雙腿出現嚴重發炎及色素沉澱。診所事後態度消極且說詞前後不一。
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調解,法院兩度發函要求診所提供病歷資料,均遭診所拒絕。此後當事人因故遷居至其他縣市,經診所同意後於該縣市分店繼續進行腋下療程。然而在約定後續療程時間時,分店主管施壓將原應四至六週間隔之預約大幅延後至十一週後。嗣後診所更以病歷在法務部門為由拒絕進行後續療程,除非當事人提供額外醫療紀錄並重新簽署同意書。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診所拒絕法院要求提供病歷是否違法?病患之病歷調閱權為何?
- 診所片面延後並拒絕後續療程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
- 雷射除毛造成嚴重發炎及色素沉澱是否構成醫療過失?
- 當事人得請求之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得請求全額退費?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四、涵攝分析
本案涉及多層面之法律問題。首先,關於病歷調閱,醫療法第71條明定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診所不僅拒絕病患之請求,更無視法院兩度發函調閱病歷之要求,此行為已明確違法。衛生主管機關得對診所進行行政裁罰,且在訴訟中法院亦得依此對診所作出不利之推定。
其次,關於療程中造成之傷害,雷射除毛屬醫療美容行為,施術醫師應就雷射能量參數、施術部位之皮膚狀況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施術後造成嚴重發炎及色素沉澱,已超出合理之療程風險範圍,可初步推定院方在施術過程中存在疏失。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服務安全之規定,當事人均有請求賠償之基礎。
再者,診所片面延後並拒絕進行後續療程,已構成給付遲延乃至給付拒絕。雷射除毛療程之施術間隔有其醫學上之最佳時程,不當延後將影響整體療程效果。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56條主張解除契約,請求退還全部未完成療程之費用,並另行請求因診所過失所致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診所在施術過程中造成傷害、拒絕提供病歷、片面拒絕後續療程等行為,分別違反醫療法、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之相關規定。當事人有充分法律基礎請求退費及損害賠償。
- 向衛生局檢舉診所拒絕提供病歷之行為(違反醫療法第71條),並請求協助取得病歷。
-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主張診所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服務安全義務。
- 以存證信函通知診所解除契約,主張退還全部未完成療程之費用,並保留已支出醫療費用之收據以請求賠償。
- 蒐集完整證據,包括付款紀錄、施術前後照片、與診所之通訊紀錄、法院調解通知書等。
- 如調解及協商均不成,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退費、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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