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手術取消退費遭收手續費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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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預約某醫美診所之眼袋手術,診所要求全額預繳手術費用以保留預約日期,當事人依約繳款。嗣後因傳染疫情擴大,當事人之同事陸續確診,基於健康安全考量,當事人遂向診所提出取消手術之請求。經協商後,診所同意退費,但要求扣除手術費用之百分之五作為手續費,另加收諮詢費。當事人認為手術尚未進行、診所未實際使用任何材料或耗材,扣收高額手續費並不合理。此後診所即不再回覆當事人之聯繫,當事人欲了解可循何種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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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醫美診所要求全額預付手術費用之約定是否合法?預收款之退還規範為何?
  • 手術未進行之情況下,扣收百分之五手續費及諮詢費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原則?
  • 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手術,消費者之權益應如何保障?
三、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得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民法第249條:定金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四、涵攝分析

醫美服務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服務契約,診所所訂之退費條款若屬定型化契約條款(即由診所單方面預先擬定、消費者無從磋商之條款),則應受消保法之審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若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無效。本案手術尚未進行,診所並無實際之材料支出或人力投入,卻要求扣除百分之五之手續費(以手術費用計算,金額可能達數千元),此扣款比例在手術未進行之情況下,顯有過高而對消費者不公平之嫌。

此外,衛生福利部曾公告「醫美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對於預收款項之退還機制設有規範。若診所之退費條款未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無效。另外,本案取消手術之原因係因疫情擴大,此屬契約成立後之情事變更,消費者亦得援引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主張免除或減輕違約責任。

就諮詢費部分,若當事人就診諮詢時並未被告知需另行收取諮詢費,或該收費未列於價目表或契約中,則診所於退費時始行主張收取諮詢費,欠缺法律依據。消費者未事前同意之費用,診所不得片面自退款中扣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手術未進行即扣收高額手續費,可能構成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而無效。消費者有權主張全額退費或僅扣除合理之行政成本。

  1. 蒐集整理所有相關證據:繳費收據、診所之退費條款或契約書、與診所之通訊紀錄(含診所不再回覆之紀錄)等。
  2. 發存證信函予診所,正式要求全額退費,並載明若不予退費將依法採取法律行動。
  3. 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消保官介入協調。消保官得依職權要求診所說明退費條款之合理性。
  4. 若協調不成,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金額在十萬元以下適用)。
  5. 可同時向衛生局檢舉該診所之退費機制是否違反衛福部公告之醫美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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