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後器官損傷如何調查院方醫療疏失?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接受手術後,發生器官損傷及多項後遺症。當事人曾透過民意代表協助,與院方召開協調會,但院方單方面表示其醫療處置並無疏失,僅願提供小額補償金及後續協助治療。當事人對此結果不滿意,希望能有公正第三方介入調查,以釐清院方是否確實存在醫療疏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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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手術後發生器官損傷,是否即表示院方有醫療疏失?手術風險與醫療過失如何區分?
  • 除透過民意代表協調外,有哪些公正之第三方調查機制可資利用?
  • 院方僅願提供小額補償而否認疏失,當事人應如何進一步主張權益?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四、涵攝分析

首先應釐清一個重要觀念:手術後發生器官損傷或併發症,並不當然表示院方有醫療疏失。許多手術本身即存在一定風險,若院方已於術前充分說明風險並取得病患同意(手術同意書),且手術過程符合醫療常規,則即使發生不幸之併發症,院方亦未必構成過失。關鍵在於醫師是否已善盡醫療法第82條所規定之注意義務,以及是否違反醫療常規。

在調查機制方面,當事人可利用以下管道:(一)向各縣市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由衛生局召集雙方進行調解;(二)於訴訟程序中,由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鑑定,此為目前實務上最具公信力之醫療鑑定機制;(三)委託其他專業醫學中心或學術機構進行諮詢鑑定。

院方願提供補償金及協助治療,雖金額可能不如當事人預期,但此舉並不等同於承認過失,而可能僅係基於人道考量或醫病關係維護。當事人若認為院方確有疏失,應透過正式之法律途徑(醫療鑑定、訴訟)來釐清責任歸屬,而非僅依賴非正式之協調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手術後之器官損傷是否構成醫療疏失,須經專業鑑定判斷。建議透過正式之醫療鑑定機制釐清責任,而非僅依賴非正式協調。

  1. 依醫療法第71條向院方申請調閱完整病歷(含手術紀錄、麻醉紀錄、護理紀錄、手術同意書等),此為後續所有法律程序之基礎。
  2. 向當地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此為免費且較快速之途徑,由衛生局居間協調。
  3. 諮詢專業醫療律師,由律師評估病歷資料後判斷是否有醫療疏失之可能,並協助規劃後續法律策略。
  4. 若決定提起訴訟,可在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鑑定,此為最具公信力之鑑定機制。
  5. 在正式法律程序進行期間,不宜輕率接受院方之補償方案,以免影響後續求償權益。但可保留與院方溝通之空間,不排除在鑑定結果出爐後進行和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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