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之家住民感染新冠肺炎死亡可否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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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屬患有慢性疾病,長期入住某護理之家接受照護。某年間,該護理之家因人員管理不當,未能有效落實感染管控措施,導致家屬在機構內感染新冠肺炎,其後不幸因病情惡化而死亡。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向該護理之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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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護理之家是否有義務落實感染管控措施?其管理不當是否構成過失?
  • 住民在護理之家內感染新冠肺炎與護理之家之管理疏失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家屬得依何種法律依據向護理之家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護理人員法第26條:護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適當之護理服務。

四、涵攝分析

護理之家與住民間存在護理服務契約關係,護理之家負有提供安全照護環境之義務,包括落實感染管控措施。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衛生主管機關針對長照及護理機構已發布多項感染管控指引,要求機構落實訪客管理、人員健康監測、環境清消等措施。若護理之家未依規定落實上述措施,即有管理上之疏失。

然而,本類案件最大之法律困難在於因果關係之證明。新冠肺炎具有高度傳染性,感染途徑多元,即便護理之家存在管理疏失,仍須證明住民之感染確係因該疏失所致,而非其他傳播途徑。實務上,若同一時期機構內出現群聚感染,且能證明機構未落實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管控措施,則較有利於因果關係之認定。

賠償請求方面,若因果關係成立,家屬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2條(殯葬費及醫療費用)、第194條(精神慰撫金)請求損害賠償。同時,護理之家提供之照護服務亦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服務安全性要求,家屬得主張護理之家未確保服務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此外,護理服務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7條)亦為可行之請求權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能證明護理之家在感染管控上確有管理疏失,且該疏失與住民感染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家屬得依侵權行為及契約責任請求賠償。但因果關係之舉證為最大難點。

  1. 蒐集護理之家在疫情期間之感染管控措施紀錄、訪客登記紀錄、環境消毒紀錄等,作為證明管理疏失之證據。
  2. 調查同時期該機構是否有群聚感染情形,是否曾遭衛生主管機關裁罰或稽查缺失,此等資訊有助於證明管理不當。
  3. 向衛生局申請調閱該護理之家之稽查紀錄及感染通報紀錄,並請主管機關調查有無違反感染管控規定之情事。
  4.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訴訟可行性及勝訴機率,考量因果關係舉證之難度,審慎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5. 考慮同時向護理之家主張民事侵權行為與契約債務不履行,並評估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減輕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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