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療紀錄記載不實是否構成醫療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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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甲狀腺疾病定期就醫回診。數年前,原就診之醫師曾開立助眠藥物處方。嗣後該醫師轉至某診所執業,當事人隨之轉診至該診所繼續追蹤甲狀腺問題。然而在轉診後長達數年期間,該醫師從未就失眠問題進行問診、治療或開立任何助眠藥物。直至當事人因申請保險理賠而調閱診療紀錄時,始發現該診所之診療紀錄竟記載當事人有「失眠症狀」,且此記載橫跨數年之就診紀錄。當事人質疑此種不實記載是否構成醫療診斷疏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師於診療紀錄中記載未經實際問診之病症,是否違反醫療法上之病歷記載義務?
  • 此種不實記載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 不實診療紀錄對病患保險理賠或其他權益造成之影響,病患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67條: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病歷應載明病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址、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及用藥等事項。

醫療法第68條: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之規定,製作紀錄。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涵攝分析

醫療法第67條明確要求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病歷內容應如實反映病患之實際病情與治療情形。本案中,醫師在未實際進行失眠相關問診與治療之情況下,卻於診療紀錄中持續記載病患有失眠症狀,此行為明顯違反病歷記載之真實性要求。不論係因疏忽而沿用舊有病歷資料,或係出於其他原因刻意登載,均已違反醫療法上之病歷記載義務。

就刑事責任而言,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病歷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若醫師「明知」病患並無失眠症狀或未進行相關治療,卻仍登載於病歷上,且此不實記載足以生損害於病患(例如影響保險理賠、就業體檢等),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惟須注意,若醫師係因疏忽(過失)而非故意所為,則不符合本條「明知」之主觀要件。

民事責任方面,若不實診療紀錄已實際造成當事人之損害(如保險公司因病歷記載失眠而拒絕理賠、提高保費,或影響其他權益),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此外,亦得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由主管機關依醫療法對該醫師或醫療機構進行行政裁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師於診療紀錄中記載未經實際問診或治療之病症,已違反醫療法第67條病歷記載義務,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若因此對病患造成實際損害,病患得請求民事賠償。

  1. 先行向該診所或醫師反映病歷記載不實之情形,要求更正診療紀錄,並保留書面溝通紀錄。
  2. 調閱完整病歷並保留副本,作為後續法律程序之證據。可依醫療法第71條向醫療機構申請病歷複製本。
  3. 若病歷不實記載已影響保險理賠或其他權益,可向衛生局提出申訴檢舉,請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4. 評估實際損害程度後,決定是否提起刑事告訴(業務登載不實)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5. 未來就醫時,建議主動確認醫師所記載之診斷內容,以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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