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之家照護疏失致住民骨折,如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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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現年88歲,已入住某護理之家約5年。日前護理之家人員通知家屬,表示母親出現呼吸困難、血氧下降之情形,需緊急送醫。家屬趕赴醫院後發現母親大腿明顯腫脹,經X光檢查確認為大腿骨折。護理之家人員事前從未就骨折之事通知家屬。家屬對護理之家之照護疏失感到憤怒,詢問應如何進行後續之損害賠償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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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護理之家對住民負有何種照護義務?住民於院內骨折是否當然構成照護疏失?
  • 護理之家發現住民受傷後未即時通知家屬,是否違反法定義務?
  • 家屬得向護理之家主張哪些項目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老人福利法第41條: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護理之家與住民(或其家屬)之間成立照護服務契約,機構負有依契約提供適當照護之義務,包括防止住民跌倒、碰撞等意外傷害之發生。88歲高齡住民為高跌倒風險族群,護理之家應有相應之預防措施。若住民於院內發生骨折,機構須舉證已盡合理之照護注意義務,否則推定有照護疏失。

更值得關注的是,護理之家在住民發生骨折後未即時通知家屬,甚至可能在住民已有骨折症狀(如大腿腫脹、疼痛)時仍未察覺或處理,直至出現呼吸困難才送醫。此一遲延發現及通知之行為,不僅違反照護契約中之通知義務,更可能導致住民之傷害加重(如骨折未及時處理引發併發症)。依民法第188條,護理之家作為僱用人,應與造成疏失之照護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家屬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包括:住民之醫療費用(手術、住院、復健等)、增加之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以及因護理之家照護品質不符契約約定而得主張之違約損害賠償等。情節嚴重者,亦可對相關照護人員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護理之家對住民骨折之發生及遲延通知家屬,均可能構成照護疏失,家屬得向機構及相關人員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1. 立即保全醫院之X光片、診斷證明書、住院紀錄等醫療文書,作為骨折之客觀證據。
  2. 向護理之家調取住民之照護紀錄(含護理紀錄、巡房紀錄、交班紀錄),瞭解骨折發生之時間點及院方之處置情形。
  3.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護理之家正式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載明照護疏失之事實及求償項目與金額。
  4. 同時向當地衛生局或社會局(長照主管機關)檢舉該護理之家之照護疏失,請求行政調查。
  5. 若協商不成,得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必要時並對相關人員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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