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認為某醫師於看診過程中有醫療疏失,擬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於撰寫起訴狀時,參考範例發現可請求遲延利息,遂欲了解:是否可在起訴狀中要求自看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遲延利息?以及需提出何種證據支持此請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療侵權損害賠償之遲延利息,法定利率應為年息5%或6%?
- 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應從看診日、侵權行為日或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算?
- 請求遲延利息需要提出何種證據?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特別規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29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3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涵攝分析
首先,關於利率問題。醫療侵權損害賠償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並非商業借貸行為,因此不適用年息百分之六之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無約定利率亦無法律特別規定時,法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當事人於起訴狀中應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若請求百分之六,超過部分將遭法院駁回。
其次,關於起算日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於未定期限之債,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須經催告後債務人始負遲延責任。實務上,法院通常認定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為催告生效之日,遲延利息自該日起算。因此,當事人不宜請求自看診日起算遲延利息,而應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至於證據部分,遲延利息之請求無須另行舉證,法院於認定損害賠償金額後,即會依法計算遲延利息。當事人僅需在起訴狀之聲明中載明利息之請求即可。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療侵權損害賠償之遲延利息,法定利率為年息5%,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而非看診日。
- 起訴狀聲明中,遲延利息應載明「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切勿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該利率適用於商業行為,醫療侵權行為不適用。
- 如欲提前催告以爭取較早之起算日,可於起訴前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損害賠償。
- 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掛號費及自費醫材之繳費證明,作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依據。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起訴狀,確保訴之聲明格式正確,避免因格式瑕疵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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