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兩年時效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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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5月與前配偶離婚,前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即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情,且在尚未離婚時前配偶即已懷孕。目前婚外情所生之子女已一歲三個月。當事人想了解侵害配偶權之兩年時效究竟如何計算,是否從離婚後起算兩年內均可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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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侵害配偶權之兩年消滅時效,究竟是從離婚日起算,還是從知悉外遇行為之日起算?
  • 前配偶婚內與第三人所生子女之存在,可否作為侵害配偶權之直接證據?
  • 若外遇行為係持續性行為,時效應如何計算?
  • 離婚後是否仍得主張婚姻存續期間所受之配偶權侵害?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規定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兩年時效之起算點並非固定從離婚日起算,而是以當事人「主觀上知悉」外遇行為之時點為準。若當事人確係於離婚時始知悉,則以離婚日為起算點;若在離婚前即已知悉,則從更早的知悉日起算。

本案中,前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發生外遇並懷孕生子,此婚外情所生子女目前已一歲三個月。由子女之出生日期回推,可確認受孕時間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此為侵害配偶權之最直接且有力之證據。實務上,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婚外情子女之出生證明、戶籍謄本等文件即可充分證明外遇行為之存在,無須額外蒐集其他親密行為之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若外遇行為係持續性侵害(例如婚外情關係持續進行),實務上有見解認為各次侵害行為分別起算時效,亦有見解認為應以知悉最後一次侵害行為時起算。此外,離婚後雖婚姻關係已消滅,但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受之配偶權侵害,仍可於時效內主張損害賠償。當事人應儘速確認時效是否已屆滿,若距離婚日尚未滿兩年,應立即著手準備並提起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侵害配偶權之兩年時效從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並非一律從離婚日起算。前配偶婚內生子之事實為最有力之證據。若距知悉時尚未滿兩年,應儘速提告。

  1. 立即確認離婚登記之精確日期及知悉外遇之時點,計算兩年時效之截止日。
  2. 調取婚外情所生子女之戶籍謄本或出生證明,作為侵害配偶權之核心證據。
  3. 若時效即將屆滿,應儘速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中斷時效。
  4. 評估可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實務上通常依雙方之身分、經濟能力、侵害情節等因素酌定。
  5. 考慮同時向前配偶及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6. 委任專業律師評估案件強度及求償策略,確保訴訟權益之保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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