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出生時從母姓,後改為從父姓,戶口名簿上可見姓氏變更紀錄。現母親再婚,當事人希望由繼父收養,並將姓氏改為繼父之姓。當事人擔心先前已變更過姓氏,是否會影響收養後再次改姓之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繼父收養配偶之子女,收養程序及要件為何?
- 養子女被收養後,姓氏應如何約定?
- 被收養前已變更過姓氏,收養後之姓氏變更是否受次數限制?
- 收養成立後,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有何變化?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74條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 民法第1076-1條 — 成年人被收養之要件
- 民法第1078條 — 養子女之姓氏(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姓)
- 民法第1077條 — 收養之效力(與婚生子女同)
- 民法第1083條 —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 — 收養事件之管轄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情形。依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得他方之同意。由於當事人之母親已再婚,繼父欲收養當事人,須經母親同意。若當事人已成年,依民法第1076-1條規定,成年人被收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認可外,應以書面為之。收養須向法院聲請認可始生效力。
關於姓氏變更問題,依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約定。同條第3項明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能力表意者,應經其同意。姓名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姓。最重要的是,依姓名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因被收養而變更姓氏者,不受同條第1項第1款關於姓氏變更以三次為限之限制。換言之,當事人先前從母姓改為父姓之變更紀錄,不影響收養後再次改姓之權利。
收養成立後,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依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因此,繼父收養當事人後,當事人與母親之親子關係不受影響,但與本生父親之權利義務關係將暫時停止。當事人應審慎考量此法律效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繼父收養後,當事人可與養父約定從養父姓,且不受先前變更姓氏次數之限制。收養須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並將影響與本生父親之權利義務關係。
- 確認當事人是否已成年,成年與未成年之收養程序有所不同。
- 與繼父及母親商議收養事宜,取得母親之書面同意。
- 備齊收養相關文件(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收養同意書等),向管轄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 於收養聲請中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法院認可後即可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 審慎考量收養後與本生父親權利義務關係停止之法律效果,包括繼承權等影響。
- 收養認可確定後,持法院裁定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及姓氏變更。
- 建議諮詢家事律師,了解收養之完整法律效果及後續權利義務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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