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購屋登記於一方名下之財產保障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夫妻於婚後共同購屋,因男方收入較高且為提高貸款成數,將房屋登記於男方名下並由男方辦理貸款。當事人(女方)擔心日後若不幸離婚,自身權益可能受損。當事人希望了解:一、男方同意時是否可直接將房屋過戶給女方;二、若未過戶,女方離婚時有何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可事先簽署協議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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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夫妻間房屋過戶之法律程序及稅務影響為何?
  • 婚後購屋登記於一方名下,離婚時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何主張?
  • 簽署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可有效保障女方之不動產權益?
  • 夫妻可否透過約定財產制(如分別財產制)來保障各自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過戶問題,夫妻間房屋之移轉,在男方同意之情況下,可透過贈與或買賣方式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但仍須繳納契稅(房屋評定現值之6%)及印花稅。惟須注意,若房屋尚有貸款,過戶後之貸款清償責任及是否需變更貸款人等問題,應事先與銀行協調。

若未辦理過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後購置之房屋即使登記於男方名下,仍屬婚後財產,離婚時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基礎。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女方即使非房屋登記名義人,仍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保障。

此外,當事人可考慮簽署借名登記契約,明確約定房屋雖登記於男方名下,但實際上係借名登記,並載明雙方出資比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肯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另一方式為向法院聲請登記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透過財產制之約定來保障女方權益。建議委請律師根據雙方實際出資情形及需求,擬定最合適之保障方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婚後購屋即使登記於男方名下,在法定財產制下仍屬婚後財產,離婚時女方得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張權益。事前可透過過戶、借名登記契約或約定財產制等方式,進一步強化保障。

  1. 若男方同意過戶,委請代書辦理夫妻間贈與過戶,注意契稅及貸款問題。
  2. 若暫不過戶,可簽署借名登記契約,載明房屋之實際出資比例與權利歸屬。
  3. 保留所有購屋相關文件,包括買賣契約、匯款紀錄、貸款還款紀錄等。
  4. 評估是否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登記。
  5. 委請律師依雙方具體情況擬定婚姻財產協議書,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之前提下約定財產分配事項。
  6. 注意房屋貸款之繳納紀錄,確保女方有參與還款之證明,以利日後主張權益。
  7. 定期檢視不動產登記狀態,確保房屋未被擅自設定抵押或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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