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離婚訴訟中遭對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方以婚姻存續期間懷孕流產為由,主張對婚姻生活有所貢獻。當事人則主張婚後財產均在流產事件發生前即已取得,且雙方於此之前並未同居,對方亦未在家操持家務或撫養子女,對財產之累積並無協力或貢獻。當事人欲了解懷孕流產是否構成法律上所認定之婚姻生活貢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懷孕流產是否屬於民法第1030-1條所稱之「對婚姻生活有貢獻或協力」?
- 婚後財產均在對方主張之貢獻事由發生前取得,對方之分配請求是否合理?
- 雙方未同居、對方未操持家務,是否得作為請求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事由?
- 法院得否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調整或免除對方之分配額?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30-1條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調整免除
- 民法第1030-4條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計算
- 民法第1005條 —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 民法第1017條 — 婚後財產之認定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 家事訴訟程序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同條第2項明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此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之一方,仍能均分他方婚後努力取得之財產。
所謂婚姻生活之貢獻或協力,實務上通常包括:共同經營家庭生活、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協助配偶事業等有形及無形之付出。懷孕流產本身雖屬婚姻關係中之重大事件,但其與財產之累積或協力並無直接因果關係。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民法第1030-1條第2項之適用,應就夫妻雙方對婚姻生活之整體貢獻程度為綜合判斷,而非單以特定事件即可認定有所貢獻。
本案中,當事人之婚後財產均在流產事件發生前即已取得,且雙方於此之前未同居,對方亦未操持家務或撫養子女,顯見對方對於當事人婚後財產之累積並無協力或貢獻。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具體舉證對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之事實,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對方之分配額。建議當事人準備婚後財產取得時點之證明、雙方居住狀況之證據、家務分擔情形等資料,以支持其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懷孕流產與婚姻生活之協力貢獻並無必然關聯。當事人之婚後財產在流產事件前取得且雙方未同居,對方對財產累積無貢獻,當事人得主張法院調整或免除對方之剩餘財產分配額。
- 準備婚後財產取得時點之完整證明,包括購買日期、資金來源、產權登記資料等。
- 蒐集雙方婚姻期間居住狀況之證據,證明未同居之事實。
- 整理家務分擔及子女照顧之相關事證,證明對方未有操持家務之貢獻。
- 於答辯狀中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主張對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 委任律師協助計算剩餘財產差額,確認各項婚後財產之範圍及價值。
- 注意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計算。
- 建議委任經驗豐富之家事律師處理,提出完整之答辯策略以爭取有利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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