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曾以手機定位追蹤當事人行蹤,並遠端監控當事人之通訊軟體聊天紀錄,發現當事人與男同事間有曖昧對話。配偶要求當事人書寫自白書,並致電當事人之公司主管告知此事,導致當事人離職。上述事件發生於約兩年前,當事人擔心配偶會以自白書及定位紀錄對其及同事提告侵害配偶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通姦除罪化後,配偶是否仍得以自白書及定位紀錄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賠償?
- 自白書及通訊軟體曖昧訊息在民事訴訟中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為何?
-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逾二年消滅時效?
- 配偶未經同意進行手機定位及遠端監控通訊紀錄,是否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自民國109年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失效後,配偶已無法以刑事妨害家庭罪提出告訴。惟民事上,配偶仍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所謂侵害配偶權,係指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之互動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分際,致破壞婚姻之圓滿幸福。配偶若提出自白書及曖昧訊息作為證據,法院將審酌其內容是否足以證明確有逾矩行為。
關於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事件發生於約兩年前,配偶當時即已知悉,若至今尚未提起訴訟,請求權可能已因時效消滅。當事人於訴訟中得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惟須注意時效起算點之認定,實務上以請求權人「確實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時點為準。
再者,配偶以手機定位追蹤、遠端監控通訊軟體聊天紀錄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及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當事人得對配偶提出刑事告訴,惟妨害秘密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此外,配偶致電公司告知隱私事項導致當事人離職,若造成當事人名譽或工作權之損害,當事人亦得考慮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整體而言,當事人不僅可被動防禦侵害配偶權之主張,亦可主動追究配偶違法監控之刑事及民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得以自白書及曖昧訊息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但本案可能已逾二年請求權時效。同時,配偶之手機定位及監控通訊行為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等刑事犯罪,當事人得反向追究。
- 確認配偶知悉事件之確切時間點,評估侵害配偶權請求權是否已罹於二年時效。
- 若配偶提起訴訟,於答辯狀中主張時效抗辯,並委任律師協助訴訟攻防。
- 審視自白書之書寫情境,若係在脅迫下所寫,得主張其非出於自由意志,證明力有限。
- 評估對配偶提出妨害秘密罪及無故入侵電腦罪之刑事告訴,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
- 就配偶致電公司導致離職一事,蒐集相關證據,評估提起名譽權或工作權之民事損害賠償。
- 保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及證據,避免遭配偶滅證。
- 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全面評估攻防策略,同時處理民事及刑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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