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未實質養家可否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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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在其七歲前完全未工作,以背負卡債為由聲稱無法至一般企業就業。其後雖開始工作但收入極不穩定,曾有兩個月僅拿回約一萬四千元之情形,且因自行工作未報稅無從查證。家庭支出大部分由母親承擔,母親以婚前購置之房產及股票收入補貼家用,但仍入不敷出。當事人現已成年,希望了解可否向法院聲請減輕日後對父親之扶養義務,以及是否能調閱父親之信用財產狀況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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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父親長期收入不足以支撐家庭,是否構成「未盡扶養義務」而得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 子女可否以「責任制」之角度,依父親實際貢獻比例減輕扶養義務?
  • 子女能否自行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調閱父親之信用財產狀況?
  • 訴訟中可否請求法院函查父親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該資料之證據力如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為法定義務,原則上不得拒絕。惟民國99年修正增訂之民法第1118-1條提供了例外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者,或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父親長期未工作或收入極度不穩定,家庭經濟負擔主要由母親承擔,父親實質上未盡到對子女之扶養義務。此情形可能構成民法第1118-1條所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事由。惟法院在判斷時會審酌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具體程度:父親並非完全未提供任何家庭貢獻,其後期有工作但收入不足,法院可能認為其扶養義務之履行程度不足但非完全未盡,從而裁定「減輕」而非「免除」扶養義務。

關於調閱父親之信用財產狀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子女未經父親本人授權,原則上無法自行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調閱父親之信用報告。惟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42條規定,聲請法院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國稅局等機關函查父親之財產所得及債務狀況,由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調取相關資料。此等資料可作為證明父親過去經濟狀況之輔助證據,搭配母親之證述及家庭收支紀錄,有助於法院認定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事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父親長期收入不足以支撐家庭,實質上未盡對子女之扶養義務,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118-1條向法院聲請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法院將審酌父親未盡義務之具體程度決定減輕或免除之幅度。

  1. 蒐集父親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據,包括母親之證述、家庭收支紀錄、母親名下房產及股票投資之資料。
  2. 向管轄之家事法院提出減輕扶養義務之聲請,陳明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具體事實。
  3. 在訴訟中聲請法院函查父親之稅務所得資料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紀錄。
  4. 準備母親之收入證明及家庭支出明細,證明家庭經濟主要由母親負擔。
  5. 注意減輕扶養義務之聲請須在父親實際向子女請求扶養時或之前提出,建議預先準備。
  6. 了解減輕與免除之差異:減輕係降低扶養程度,免除則完全解除義務,法院會依個案情節裁量。
  7.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可能性,並協助準備相關書狀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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