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可否向未盡義務之父親追討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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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母約於民國99年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父親每月應給付母親及子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扶養費,惟父親自離婚後從未支付任何扶養費。母親過去因擔憂需反覆帶子女上法庭而未提告。當事人現已年滿二十歲(成年),希望了解是否仍可追討過去未給付之扶養費,以及追討後父親日後是否可反過來要求當事人負擔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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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協議約定之扶養費長期未給付,母親或子女可否追討?請求權時效為何?
  • 子女已成年,是否仍有權利請求父親給付過去未付之扶養費?
  • 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子女日後可否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 追討扶養費之訴訟主體應為母親或子女?兩者之請求權基礎有何不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追討過去未付之扶養費,需區分請求主體。離婚協議書約定父親每月給付母親及子女扶養費,此屬父親對母親之契約上義務,母親得依離婚協議之約定向父親請求給付。惟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此類定期給付債權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故母親僅能請求最近五年內未給付之部分,超過五年者已罹於時效。本案離婚已逾十年,早期未付之扶養費已超過時效。

另一方面,母親代為扶養子女所支出之費用,亦得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之法律關係,主張父親因母親代為履行扶養義務而受有利益,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惟此請求權同樣受五年短期時效之限制。至於子女本人是否可為請求主體,由於離婚協議係母親與父親間之約定,子女原則上非契約當事人,但子女為扶養權利人,若父親未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子女本人亦得依不當得利主張權利。

至於當事人關切之反向扶養義務問題,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即父親)對負扶養義務者(即子女)未盡扶養義務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父親自離婚後從未支付扶養費,長期未盡對子女之扶養義務,當事人日後如遭父親請求扶養,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將依父親未盡義務之程度及具體情節為審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母親得依離婚協議或不當得利向父親追討扶養費,惟受五年短期時效之限制。子女日後若遭父親請求扶養,可依民法第1118-1條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1. 由母親儘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父親給付最近五年內未付之扶養費。
  2. 蒐集離婚協議書正本、母親代為支付扶養費之相關單據及帳戶紀錄。
  3. 確認父親之現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評估執行可能性。
  4. 保留父親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據,以備日後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用。
  5. 若父親日後請求子女扶養,立即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6. 注意時效問題,越早提起訴訟可請求之金額越高,避免更多債權因時效消滅。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最佳請求策略及可能之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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