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性關係,雙方均為已婚。事發後第三人之配偶原表示不追究,但事後反悔,多次前往當事人住所、配偶住所及公司騷擾,並以電話恐嚇威脅要對當事人配偶動用私刑。當事人報警後,警方表示對方未動手無法介入。當事人已錄音保存恐嚇內容及先前表示不追究之訊息,全家人因此生活在恐懼之中。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以電話及登門方式威脅,尚未動手,是否已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警方表示未動手無法介入是否正確?被害人應如何有效提出刑事告訴?
- 當事人能否就對方之騷擾恐嚇行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對方先前表示不追究之訊息,在法律上有何效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對方以電話恐嚇威脅要對當事人配偶動用私刑,此等言詞已屬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不以實際動手為必要。警方所稱「未動手無法介入」之說法並非正確,恐嚇罪之成立不以身體接觸為要件,只要恐嚇言語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即可。
被害人得持錄音證據及相關訊息截圖,向管轄地檢署直接遞狀提出刑事告訴,或由律師陪同至警局製作筆錄。若對方多次前往住所及公司騷擾,另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如未經同意進入住宅)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之跟追騷擾行為。此外,對方之恐嚇騷擾行為已侵害當事人及家人之人格權與居住安寧,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當事人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至於對方先前以訊息表示不追究之內容,雖不直接構成和解契約,但可作為對方出爾反爾、態度反覆之佐證,有助於法院在量刑或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上參考。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配偶與第三人之婚外性行為,在民事上仍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95條第3項),對方配偶亦得另行向當事人配偶及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此為獨立之法律關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以電話及登門方式恐嚇威脅,已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不以實際動手為必要。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證據,透過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雙管齊下保護自身權益。
- 持已錄音之恐嚇內容及訊息截圖,向管轄地檢署直接遞狀提出恐嚇罪之刑事告訴。
- 若警方消極處理,可委請律師陪同至警局製作筆錄,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 持續記錄對方每次騷擾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 評估是否對對方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 若騷擾情形持續且嚴重,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或暫時禁制令。
- 加強住所安全措施,如安裝監視器,並告知鄰居及公司警衛注意可疑人士。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擬定完整之法律因應策略,兼顧刑事追訴與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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