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事後可否反悔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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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當初協議離婚,於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離婚協議書載明前配偶不給探視、當事人亦不用支付撫養費。然而事隔多年,前配偶竟透過法院寄送開庭通知,要求當事人支付撫養費。當事人致電前配偶詢問,前配偶稱只是在跑流程、叫當事人不用出庭。當事人困惑於離婚協議已載明不用付撫養費,是否仍需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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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免付扶養費,該約定是否拘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請求權?
  • 離婚協議書約定不給探視,該約定是否有效?
  • 前配偶以子女名義向法院聲請扶養費,是否有法律依據?
  • 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當事人是否應出庭?不出庭有何法律後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及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此一扶養義務係法律課予父母之強制義務,性質上屬於子女之固有權利。實務穩定見解認為,父母間約定一方免付扶養費之協議,僅對夫妻雙方有拘束力,不能剝奪或限制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因此,即便離婚協議書載明當事人不用付撫養費,前配偶仍得以子女名義(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向法院聲請當事人給付扶養費。

同理,離婚協議書約定不給探視之條款亦不合法。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探視權係為維護子女與未同住父母之親子關係所設,不得以協議方式剝奪。當事人可另行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特別須強調的是,前配偶告知當事人「不用去開庭」顯然係誤導。若當事人不出庭,依家事事件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可能依聲請人(前配偶以子女名義)之主張為裁判基礎,對當事人為不利之裁定。一旦法院裁定確定,前配偶即取得執行名義,可就當事人名下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包括扣薪、查封存款等。因此,當事人務必按時出庭,並提出答辯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免付扶養費之條款,不拘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請求權,前配偶以子女名義聲請扶養費於法有據。當事人務必出庭應訊,否則將面臨不利裁判及強制執行之風險。

  1. 務必依開庭通知之時間、地點按時出庭,切勿聽信前配偶之說法而缺席。
  2. 於開庭前向法院提出書面答辯狀,載明自身經濟狀況及對扶養費金額之意見。
  3. 準備收入證明、財產清冊及每月必要支出明細,供法院審酌合理之扶養費金額。
  4. 主張探視權益,離婚協議中不給探視之約定無效,當事人有權探視子女。
  5. 若前配偶要求之扶養費金額過高,可提出相關證據請法院酌減。
  6.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是否需要委任律師代為出庭答辯。
  7. 保留前配偶告知「不用出庭」之通話或簡訊紀錄,以備日後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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