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約二十年前認識一名男性,交往時男方自稱未婚。約十年前男方大病,當事人希望生育子女作伴,男方此時才坦承已婚。當事人與男方育有一名子女,子女之父親欄登記為空白。近期男方配偶在車上發現與子女出遊之錄影,揚言提告。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會遭告侵害配偶權、可能之賠償金額,以及收到訴狀後應如何因應,並以保護子女為優先考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初始不知男方已婚,嗣後知悉仍維持關係,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
- 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金額通常為多少?法院如何酌定?
- 當事人可提出哪些抗辯以減輕賠償金額?
-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何?
- 如何在訴訟中兼顧保護子女之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侵害配偶權之成立而言,當事人雖於交往初期不知男方已婚,但男方坦承已婚後仍繼續維持關係並生育子女,此部分已構成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發展親密關係之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規定,男方配偶得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當事人及男方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然而,當事人於不知對方已婚之期間所為之行為,因欠缺侵權之故意或過失,可主張該段期間不構成侵權。
關於賠償金額,實務上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差異甚大,從數萬元至百萬元均有案例。法院酌定金額時會考量:侵害行為之態樣及持續時間、雙方之社會地位及經濟能力、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加害人之過錯程度等因素。本案中,關係持續時間較長且育有子女,情節較為嚴重,賠償金額可能偏高。然而,當事人可就以下方向進行抗辯:一、初始不知男方已婚,係遭男方欺騙;二、男方應負主要責任;三、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男方配偶若對婚姻之破裂亦有可歸責事由,可主張減輕賠償額。
關於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男方配偶係近期始發現錄影證據,其二年請求時效應自發現時起算。就子女權益之保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與子女之身分關係及扶養權利為不同之法律問題,訴訟結果不影響子女之法律地位。當事人之子女雖父親欄空白,但仍可依法向男方主張認領或請求扶養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在知悉男方已婚後仍維持關係,確實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男方配偶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視個案情節而定,通常在數十萬元範圍內。當事人可就初始不知情及男方之主要過錯等方向進行抗辯。
- 收到訴狀後盡速委任律師,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
- 整理交往經過之時間線,特別是不知對方已婚之期間及知悉後之情形,以利答辯。
- 蒐集男方當初隱瞞已婚事實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
- 主張男方應負主要責任,並依過失相抵原則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
- 注意訴訟中之陳述不宜過多揭露子女之個人資訊,以保護子女之隱私權益。
- 另行考慮向男方主張子女之認領及扶養費請求,確保子女之權益獲得保障。
- 評估是否接受和解或調解方案,以較低之成本及較短之時間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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