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憂鬱症以死要脅之離婚與監護權處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患有憂鬱症,已自行攜帶子女與當事人分居多年。分居期間當事人持續支付配偶生活費用。近期當事人欲提出離婚,但配偶開出之條件過於極端而無法接受,且配偶以「要帶小孩一起死」等言語進行威脅恐嚇。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在保障子女安全之前提下處理離婚及監護權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以帶子女一起死之言語威脅,是否構成家庭暴力?可否聲請保護令?
  • 分居多年且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是否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
  • 配偶患有憂鬱症且有自傷傷人之言論,對親權酌定有何影響?
  • 在配偶以極端手段威脅之情形下,如何確保子女之人身安全?
  • 當事人長期支付配偶費用之事實,對離婚後扶養費之認定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配偶以「要帶小孩一起死」之言語進行威脅,涉及多項法律議題。首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包含精神上之騷擾、控制及脅迫等不法侵害行為。配偶以死亡威脅子女安全之言論,已構成精神暴力,當事人得依同法第10條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可依第14條核發保護令,命相對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並得暫定子女之交付及會面交往方式。此外,該威脅言論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關於離婚事由,雙方分居多年,配偶又以極端手段威脅,顯然婚姻關係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分居多年本身即為婚姻破綻之重要表徵,加上配偶之情緒勒索與威脅行為,當事人訴請裁判離婚之勝算相當高。

在親權酌定方面,配偶患有憂鬱症且有自傷傷人之言論,法院在審酌親權歸屬時,將特別關注子女之安全與身心發展。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應考量父母之品行、健康情形、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等因素。配偶之精神疾病及威脅帶子女一起自殺之言論,將嚴重影響法院對其適任性之評價。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委託社工進行訪視評估,並可能建議配偶接受精神科評估。在訴訟進行期間,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先行將子女交由當事人照顧,以確保子女之安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以帶子女一起死之言語威脅構成家庭暴力,可聲請保護令。分居多年且婚姻難以維持,符合裁判離婚要件。配偶之精神疾病及威脅行為不利其爭取親權,當事人爭取監護權之勝算較高。

  1. 立即保全配偶威脅言論之證據,包括對話紀錄截圖、錄音、證人證詞等。
  2. 儘速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確保子女之人身安全,必要時聲請暫時保護令。
  3. 向家事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一併聲請酌定子女親權及扶養費。
  4. 於訴訟中聲請法院為暫時處分,先行將子女交由當事人照顧。
  5. 準備分居期間持續支付配偶費用之匯款紀錄,作為盡扶養義務之證據。
  6. 蒐集配偶開出不合理離婚條件之相關證據,以佐證協議離婚無法達成。
  7.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擬定完整之訴訟策略,並協助處理保護令及離婚訴訟之程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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