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家中平輩過世後,家屬對於被繼承人配偶所攜回之子女是否為被繼承人親生骨肉產生疑慮,因該配偶交友廣泛,長輩懷疑該子女並非被繼承人所生。家屬欲透過被繼承人親生手足之口腔黏膜檢體與該子女進行DNA親子鑑定,以釐清血緣關係,並想了解此種鑑定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生父死亡後,以其旁系血親(手足)之DNA進行親子鑑定,其結果是否具有法律上之證據效力?
- 家屬是否具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之當事人適格?
- 否認子女之訴之除斥期間如何計算?生父死亡後是否仍得提起?
- 若確認該子女非被繼承人親生,對繼承權之影響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案中該子女既由被繼承人之配偶攜回,且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惟此推定並非不可推翻,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關於DNA鑑定之證據效力,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76號判決已肯認,以旁系血親(如手足)之DNA進行比對,雖非直接之父子鑑定,但透過現代分子生物學技術,仍可達到相當高之排除率或認定率,得作為法院認定親子關係之重要佐證。惟需注意,私下進行之DNA鑑定僅能作為參考,欲具備完整法律效力,應透過法院訴訟程序,由法院囑託經認證之鑑定機構為之。
然而,本案最關鍵之問題在於當事人適格。依現行民法第1063條第2項,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被繼承人之手足(即叔伯、姑姑)並非法定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人。但若被繼承人已死亡,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之規定,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因此,家屬應先確認自身是否具有繼承權被侵害之法律地位,方得提起訴訟。除斥期間為知悉後二年內,且自子女出生後逾七年者不得提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以被繼承人手足之DNA與該子女進行鑑定,在科學上具有參考價值,但須透過法院訴訟程序進行方具法律效力。家屬需先確認是否具備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之當事人適格,並注意除斥期間之限制。
- 先諮詢專業家事律師,確認家屬是否具有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之當事人適格。
- 確認否認子女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之除斥期間是否已屆滿。
- 蒐集相關事證,包括被繼承人配偶之交友狀況、該子女之出生時間與婚姻存續期間之關係等。
- 向法院提起訴訟後,聲請法院囑託合格鑑定機構以被繼承人手足之檢體進行DNA比對鑑定。
- 若確認該子女非被繼承人親生,可據以主張其不具繼承權,重新分配遺產。
- 注意保全被繼承人之相關生物檢體或遺物,以備鑑定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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