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提出離婚要求,並已主動搬離共同住所分居一段時間。當事人自認並未違反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之任何一款裁判離婚事由。當事人想了解配偶訴請離婚是否會成功,以及自己是否應先提起「履行同居」之存證信函或訴訟,以證明自己並無惡意遺棄之意圖。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被告方未違反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事由時,原告方能否依同條第2項概括條款訴請離婚?
- 配偶主動離家分居是否構成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有責配偶」,致其不得請求離婚?
- 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或發存證信函,對防禦配偶之離婚訴訟有何實質幫助?
- 分居持續多久後,法院傾向認定婚姻已難以維持?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配偶主動離家分居,若無正當理由(如遭受家暴等),其分居行為本身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有責行為。依同條但書規定,若配偶為主要有責之一方,則不得據此訴請離婚。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應由夫妻雙方就婚姻破裂之有責程度加以比較。
然而,實務上須注意的是,即便配偶為主動離家之一方,若分居時間持續甚久,法院仍有可能認定婚姻確已破裂無回復之望。近年來部分法院見解趨向認為,在婚姻已完全破裂之情況下,即使原告為有責之一方,基於人民離婚自由之保障,仍應例外允許離婚(可參考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之意旨)。但分居時間較短時,法院多半不會僅因分居即判准離婚。
關於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或發存證信函之策略,此舉確有實質意義。發送存證信函要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可留下書面紀錄,證明當事人有維持婚姻之意願,同時顯示配偶係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若進一步提起履行同居之訴並獲勝訴判決,則配偶仍不履行同居義務時,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之事由,當事人反可據此提起離婚之訴。此策略可有效確立配偶為有責方之地位,削弱其離婚訴訟之正當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當事人確無過失,配偶主動離家分居訴請離婚之成功機率取決於分居時間長短及法院對有責程度之認定。先提起履行同居之策略有助於確立配偶之有責地位。
- 儘速發送存證信函要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保留書面證據證明自己有維持婚姻之誠意。
- 考慮向法院提起履行同居之訴,取得勝訴判決後若配偶仍不履行,可確立其惡意遺棄之事實。
- 蒐集自身未違反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相關證據,如無家暴、無外遇等之佐證資料。
- 保留配偶主動離家之相關證據,如搬家過程之紀錄、租屋契約、證人證詞等。
- 若不願離婚,在離婚訴訟中積極抗辯,主張配偶為有責方不得依第1052條第2項但書請求離婚。
- 留意離婚訴訟前之強制調解程序(家事事件法第23條),可在調解中表達維持婚姻之意願或協商離婚條件。
-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評估整體訴訟策略,包括是否提出反訴及財產分配等相關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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