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下對方違反會面交往協議之處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後約定共同監護,當事人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然而前配偶屢次違反調解筆錄所載之會面交往協議,於會面交往結束後不依約定將子女送回住處,反而要求當事人自行搭乘高鐵北上接回子女。前配偶以此方式脅迫當事人,造成當事人精神及經濟上之負擔,當事人希望了解有何法律途徑可以處理此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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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前配偶違反調解筆錄中之會面交往條款,當事人可採取何種法律救濟措施?
  • 調解筆錄是否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執行力?可否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前配偶屢次違反協議之行為,是否構成聲請改定監護權之事由?
  • 前配偶以不送回子女之方式脅迫當事人,是否構成其他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家事事件法第91條規定,家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因此,調解筆錄所載之會面交往條款具有執行力,前配偶違反時,當事人得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及第129條規定,法院得命前配偶於一定期限內履行送回子女之義務,如不履行,得處以怠金(每次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得連續處罰。

此外,前配偶屢次違反會面交往協議之行為,已嚴重影響子女之生活穩定性,構成民法第1055條所定「有變更之必要」之事由。當事人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主張前配偶不適合擔任共同監護人,請求將監護權改由當事人單獨行使。法院審酌時會考量前配偶不遵守協議之行為態樣及頻率、對子女身心發展之影響,以及雙方之友善父母態度。

值得注意的是,前配偶以「不送回子女」之方式脅迫當事人自行前往接回,此等行為顯示其缺乏友善父母之態度。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法院於酌定親權時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前配偶之行為明顯屬於此類妨礙行為,將成為法院改定親權時之重要不利因素。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執行力,前配偶違反時可聲請強制執行處以怠金。屢次違反協議之行為亦構成聲請改定監護權之正當事由。

  1. 每次前配偶違反協議時,詳細記錄日期、時間、經過,並保留相關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2. 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命前配偶限期履行送回子女之義務並處以怠金。
  3. 蒐集前配偶歷次違反協議之完整紀錄,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爭取單獨監護權。
  4. 保留因前配偶違約而產生之額外交通費用等支出憑證,作為日後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
  5. 考慮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增設違約之具體罰則或調整交往地點與方式。
  6. 若前配偶之脅迫行為已達精神暴力程度,可考慮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7.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統整各項法律程序之策略規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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