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戶籍資料上登載之父親並非生父,且從未謀面。生母與法律上父親於當事人四歲時離婚,當事人從母姓由生母撫養。至小學三年級時,生母將當事人託付予生父,由生父獨自扶養成年。近期發現生父曾於民國93年與他人結婚,但已聯繫不到該配偶。現生父已過世,當事人已完成親子鑑定,欲提起否認子女訴訟及強制認領訴訟,以確認與生父之親子關係並主張繼承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否認子女訴訟與強制認領訴訟是否得同時提起?抑或須循序進行?
- 否認子女之訴與強制認領之訴分別應以何人為被告?生父及法律上父親均已死亡時如何處理?
- 當事人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是否已逾民法第1063條所定之除斥期間?
- 兩訴訟能否於繼承之相關時效內完成,以保障當事人之繼承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親子關係之雙重變動:一為否認與法律上父親之婚生推定關係,二為確認與生父之血緣關係並請求認領。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子女或其生母得於知悉子女非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認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屬憲法保障之人格權,若除斥期間之適用造成不當限制,法院得為合目的性之解釋。本案當事人自幼即由生父扶養,知悉法律上父親非生父之時點可能較早,但依釋字第587號之意旨,仍有主張之空間。
關於訴訟程序,否認子女之訴應先行提起,待確定判決否認與法律上父親之親子關係後,始得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否認之訴以法律上父親為被告,若法律上父親已死亡,依家事事件法規定以檢察官為被告。強制認領之訴以生父為被告,生父已死亡者,依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得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本案生父已過世,故強制認領之訴應以生父之繼承人(包括其民國93年結婚之配偶及其他繼承人)為被告。
繼承時效方面,拋棄繼承須於知悉繼承開始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由於當事人目前法律上尚非生父之子女,繼承權須待強制認領訴訟勝訴確定後始發生,故繼承開始之「知悉」時點應自認領判決確定時起算。當事人宜儘速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可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同時進行,以縮短訴訟時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否認子女訴訟與強制認領訴訟原則上須先後進行,但可同時提起由法院視情形合併或分別審理。繼承時效自認領確定後起算,尚有保障空間。
- 儘速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同時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及強制認領之訴,並聲請法院合併審理。
- 備妥親子鑑定報告作為關鍵證據,證明與生父之血緣關係。
- 調查法律上父親之現況或死亡資料,確認被告適格問題,若已死亡則以檢察官為被告。
- 調查生父民國93年結婚之配偶及其他可能繼承人之資料,作為強制認領之訴之被告。
- 蒐集生父自幼扶養當事人之相關證據,如戶籍資料、學校紀錄、鄰里證人等,強化認領之事實基礎。
- 同步向法院聲請保全生父之遺產,避免其他繼承人處分遺產致權益受損。
- 注意各項訴訟期間與繼承時效之計算,必要時向法院陳報訴訟進行狀況以保全時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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