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發生外遇並已坦承不忠行為,第三者亦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當事人擬撰寫存證信函寄予配偶及第三者,要求賠償及道歉。當事人欲了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以及存證信函之撰寫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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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之外遇行為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
  • 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之交往,是否應負共同侵權責任?
  • 存證信函之法律效力為何?應如何撰寫始能保障當事人權益?
  • 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法院通常如何酌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配偶權係指配偶間互負忠誠義務所衍生之權利,屬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保護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當配偶與第三者發生超越一般社交行為之親密交往,即構成對配偶權之不法侵害。本案配偶已坦承外遇行為,且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規定,兩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就存證信函之撰寫,存證信函本身並非訴訟文書,而係透過郵局留存副本之方式,確保通知內容有據可查。函中應載明:侵權事實之具體描述、請求賠償之法律依據、賠償金額及支付期限、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之聲明。惟須注意存證信函用語應客觀理性,避免涉及恐嚇或公然侮辱之刑事責任。

就賠償金額而言,實務上法院酌定侵害配偶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通常考量雙方之社經地位、侵害情節之輕重、精神痛苦之程度等因素。近年實務判決金額多落在新臺幣十萬至六十萬元之間,個案差異甚大。當事人如能提出配偶坦承之書面紀錄、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證據,將有利於訴訟中之舉證。另須注意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應行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外遇且第三者明知其已婚,兩人均構成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當事人得請求連帶負擔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存證信函可作為催告之工具,但建議在充分蒐證後再行發函。

  1. 先行蒐集並保全配偶外遇之證據,包括坦承之書面或錄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等。
  2. 撰寫存證信函時應客觀陳述事實,載明請求賠償金額與期限,避免使用情緒性或威脅性用語。
  3. 存證信函宜分別寄予配偶及第三者,各以雙掛號寄送並保留回執聯。
  4. 注意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時效為自知悉損害起二年,應及時行使權利。
  5. 評估是否一併提起離婚訴訟,並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
  6. 如對方於收受存證信函後未予回應或拒絕賠償,應儘速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7. 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合理之賠償金額及整體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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