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說離婚無效,要提告妨礙配偶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各位大律師好,我認識了一位單親媽媽,他前夫因為10年來長時間有語言暴力(有對話紀錄)、肢體暴力(有報警紀錄)、最後那位媽媽以死相逼,前夫終於願意離婚,而就在數個月後,她想要開始找尋新的另一半,此時前夫不停糾纏,甚至有透過談判的理由將女方載去汽車旅館試圖強姦,最後因女方自殘作罷,他們有親生小孩2位,非親生小孩1位(與第一任丈夫所生)目前處於前夫收養的狀態,但是監護權在媽媽這,而此時前夫突然提出當初離婚申請上的見證人是偽造的,所以婚姻一樣有效,甚至要對女方新交往的另一半提出妨礙配偶權
請問1.婚姻是否會直接恢復有效
2.如果提出那些傷害的紀錄,是否會影響問題1
3.這樣提告妨礙配偶權會成立嗎
請問有什麼手段可以採取,再繼續下去真的會出人命…
還請各位律師給予一些意見,拜託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之酌定或改定,應如何判斷子女最佳利益?
  • 法院於審酌監護權歸屬時,會考量哪些具體因素?
  • 離婚之法定要件為何?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有何不同?
  • 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可採取哪些法律保護措施?
  • 婚姻存續中配偶與第三人交往,他方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 離婚後是否仍有配偶權之侵害問題?
  • 收養他人子女之法定要件與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1條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時,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唯一考量。審酌因素包括: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父母與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能力;以及主要照顧者原則等。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委請社工進行家庭訪視,並參酌訪視報告之內容作為裁判之重要依據。

關於幼齡子女之監護權歸屬,實務上雖有「幼兒從母原則」之傾向,但此非絕對法則,法院仍會綜合各項因素判斷。母親如有穩定之親屬後援系統、具備照顧子女之能力與意願,且過往為主要照顧者,通常在監護權之爭取上會有較有利之地位。

依民法規定,離婚分為協議離婚(第1049條)與裁判離婚(第1052條)。協議離婚須雙方合意,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裁判離婚則須有法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等,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保護令之內容可包括禁止施暴者接近被害人、命施暴者遷出住居所、命施暴者給付子女扶養費等。在監護權之爭取上,施暴者通常較不利,法院會特別審酌家庭暴力對子女身心發展之影響。

關於配偶權之侵害,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配偶一方與第三人有不正當交往,侵害他方之配偶權,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然而,須注意離婚後婚姻關係即已消滅,不再有配偶權可言,因此離婚後之交往行為並不構成配偶權之侵害。

依民法第1072條以下之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養子女時,須經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收養人之年齡須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但若為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則長十歲以上即可(民法第1073條)。收養兄弟之子女屬於近親收養,法律並未禁止,但仍須經生父母之同意,且法院會審酌收養是否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收養經法院認可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則停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監護權之酌定或改定,法院一律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綜合審酌各項因素後作出裁判。離婚涉及身分關係之變動,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以確保自身權益。收養須經法院認可,並應符合法定要件。

  1. 蒐集並保全有利於己方之證據,如照顧子女之紀錄、經濟能力證明、親屬後援系統等。
  2. 配合法院指定之社工訪視,如實陳述照顧情形。
  3. 如有對方不適任之事證,應具體提出供法院審酌。
  4. 如遭受家庭暴力,應立即報警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5. 蒐集配偶不忠之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照片等,以利後續求償。
  6. 向法院或收養媒合機構諮詢收養之具體程序與所需文件。
  7.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針對個案情形擬定最適當之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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