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同住一處,配偶之已婚友人(以下稱行為人)因工作需要暫住於當事人夫妻之住所。當事人發現行為人多次於夜間趁其睡眠時觸摸其腿部、臀部,甚至疑似觸摸胸部及親吻臉部。當事人之配偶亦曾目擊行為人躺在當事人身後之行為。夫妻透過監視器錄影確認行為人將手伸入被子撫摸當事人大腿、臀部等身體部位。目前行為人已被要求搬離住所,當事人欲瞭解可對行為人提出哪些法律告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行為人趁當事人睡眠時觸摸身體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25條乘機猥褻罪?
- 該行為是否同時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兩者之競合關係為何?
- 行為人已婚且對有配偶之人為上述行為,其配偶及當事人之配偶得否主張侵害配偶權?
- 監視器錄影是否得作為訴訟之證據?證據力如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行為人趁當事人睡眠中(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觸摸其大腿、臀部、疑似胸部及親吻臉部,其行為態樣已涉及性隱私部位之觸碰,依實務見解,此類行為已達「猥褻」之程度。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睡眠狀態屬於「其他相類之情形」致不能或不知抗拒,行為人之行為應構成乘機猥褻罪。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
關於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然依實務見解及法律競合原則,若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25條之乘機猥褻罪(法定刑較重),通常依較重之刑法規定論處。
民事方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行為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行為人之行為侵害當事人之身體權及性自主權,屬人格權之侵害。此外,當事人之配偶亦得主張行為人之行為侵害其配偶權,因行為人對有配偶之當事人為親密之身體接觸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界限,構成對配偶權之侵害。行為人之配偶如知悉此事,亦得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行為人及當事人(如當事人確無共同行為之意思,則僅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證據方面,監視器錄影係在當事人自宅內拍攝,屬合法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錄影畫面如清楚呈現行為人之觸摸動作,將成為本案最有力之證據。建議將錄影檔案妥善保存並製作備份,必要時可委請公證人辦理證據保全公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行為人之行為涉嫌刑法第225條乘機猥褻罪,當事人應儘速提告。民事上得向行為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當事人之配偶亦得主張侵害配偶權求償。
- 立即備份監視器錄影檔案至多個儲存媒體,確保證據安全。必要時委請公證人辦理錄影內容之證據保全公證。
- 儘速至警察局報案,提出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之告訴,並提供監視器錄影作為證據。
- 委任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行為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當事人之配偶如欲主張侵害配偶權,得另行向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記錄事件發生之詳細經過,包括發現行為之時間、頻率、具體動作等,製作書面陳述供偵查及審判時使用。
- 如因此事件造成心理創傷,建議尋求心理諮商或精神科就醫,保留就診紀錄亦可作為精神損害之佐證。
- 通知行為人之配偶此事,使其得自行評估是否行使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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