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妻)與配偶(夫)為夫妻關係,配偶因家庭暴力與外遇行為而搬離家庭,雙方已分居十多年。近日配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主張係遭當事人精神虐待才搬離家庭,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請離婚。當事人為離婚訴訟之被告,欲瞭解在不同判決結果下(法院准許離婚或不准許離婚),是否得在同一訴訟中請求配偶給付精神損害賠償,抑或須另行起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法院判決准許離婚時,被告得否依民法第1056條於同一訴訟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法院判決不准離婚時,被告得否於同一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須另行起訴之法律依據為何?
- 被告以反訴方式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之程序要件為何?
- 原告(配偶)是否屬於民法第1056條所定「有過失之一方」?被告是否為「無過失之一方」?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此規定為判決離婚時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須以法院判決離婚為前提。若法院判決准許離婚,被告得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以反訴方式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無須另行起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規定,家事訴訟之被告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且離婚訴訟中之損害賠償請求屬家事訴訟事件之附帶請求,法院應合併審理。實務上,被告通常在答辯狀中一併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給付慰撫金。法院於審理離婚訴訟時,會一併就損害賠償之部分進行審理與裁判。
關於過失之認定,本案原告(配偶)有家暴及外遇之行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及第2款(重大侮辱或與人通姦),原告顯屬有過失之一方。原告反稱係遭被告精神虐待才搬離,此主張之舉證責任在原告,若原告無法充分舉證,法院不會認定被告有過失。被告若確實無過失,即得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若法院判決不准離婚(駁回原告之訴),則不適用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因該條以判決離婚為前提。然被告仍得依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另行起訴請求配偶因家暴、外遇所造成之精神損害賠償。此時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而非離婚損害賠償,二者之構成要件與消滅時效有所不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院判決離婚時,被告得於同一訴訟中以反訴方式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判離婚時,則須另行依侵權行為起訴求償。
- 立即委任家事律師,在離婚訴訟答辯中提起反訴,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時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蒐集配偶家暴之相關證據,包括驗傷單、報警紀錄、保護令聲請紀錄、就醫紀錄、錄音或錄影等。
- 蒐集配偶外遇之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照片、證人證詞、徵信社報告等,以證明原告為有過失之一方。
- 反駁原告「精神虐待」之主張,準備證據證明係原告自行搬離而非被告驅趕,如親友證詞、搬遷過程之相關資料等。
- 評估慰撫金之合理請求金額,實務上法院會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精神痛苦之程度等因素酌定金額,一般在數十萬至數百萬元間。
-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須行使,避免時效消滅。
- 如有家暴事實,可一併聲請保護令,強化被告因家暴受害之事證,亦有助於法院認定原告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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