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身分證上登記之父親並非其生父,當事人曾要求登記父親放棄親權或相關權利,惟遭拒絕。當事人之生父已過世並經戶政機關辦理除戶登記,當事人因戶籍上未登記為生父之子女,致無法主張對生父遺產之繼承權。當事人欲瞭解在此情形下,應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確認與生父之親子關係,以取得繼承生父財產之資格。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與戶籍登記父親間之法律上親子關係應如何處理?是否須先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 生父已死亡除戶之情形下,當事人得否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應以何人為被告?有無提起訴訟之期間限制?
- 法院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後,當事人是否當然取得對生父之繼承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親子關係之認定與繼承權之取得兩大核心問題。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然而本案生父已死亡除戶,無從再行認領,當事人須透過訴訟方式確認親子關係。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生父雖已死亡,當事人仍得以生父之其他繼承人為被告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惟在提起確認與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前,當事人可能須先處理與戶籍登記父親間之法律關係。若當事人係其母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登記父親之婚生子女。此時當事人或其生母須先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否認與登記父親間之親子關係。依實務見解,子女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不受期間限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
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中,最關鍵之舉證方式為DNA鑑定。然因生父已死亡,如無法取得生父之生物檢體,可考慮以生父之其他血親(如生父之其他子女或父母)進行親緣鑑定。法院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包括命當事人及相關人接受鑑定(家事事件法第68條準用同法第65條)。實務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乃至號判決亦肯認得以間接血緣鑑定方式認定親子關係。
一旦法院判決確認當事人與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當事人即取得生父之婚生子女地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對生父之遺產享有繼承權。惟須注意,若生父之遺產已由其他繼承人分割完畢,當事人仍得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請求回復其應繼分。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自知悉被侵害時起兩年,或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雖戶籍登記之父親非生父,仍得透過訴訟確認與生父之親子關係,進而取得繼承權。建議先處理與登記父親間之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再提起確認與生父間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評估案件,確認是否須先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釐清與登記父親間之法律關係。
- 蒐集與生父間親子關係之相關證據,包括生母之證詞、與生父往來之書信或照片、生父生前是否有撫養事實等。
- 向家事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並聲請法院進行DNA親緣鑑定,如生父已無生物檢體,可考慮以生父之其他血親進行間接鑑定。
- 調查生父之遺產範圍,向國稅局申請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確認遺產是否已被分割。
- 注意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自知悉繼承權被侵害時起兩年內須行使,避免權利因時效消滅。
- 如有其他繼承人已辦理遺產分割或不動產移轉登記,應一併考慮聲請假處分,以保全日後之繼承權益。
- 取得確認判決後,持判決書向戶政機關辦理親子關係之戶籍登記變更,並據此主張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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