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與改定監護權之開庭程序與裁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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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正面臨停止親權及改定監護權之家事案件,該案經調解不成立後已進入審理程序。當事人已收到第一次開庭通知,通知上備註記載「調查」字樣。當事人欲瞭解調解不成立後大約需開幾次庭、通知上之「調查」備註代表何種意義,以及若法官最終裁定不停止親權且維持原監護人不予改定,後續是否仍需開庭宣判,或僅以書面裁定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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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停止親權與改定監護權案件調解不成立後,通常需經過幾次庭期?
  • 開庭通知備註之「調查」係指何種程序?法院於調查庭中進行哪些事項?
  • 此類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方式為何?係以判決或裁定為之?
  • 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不停止親權、不改定監護)後,是否需另行開庭宣判?
  • 對裁定不服之救濟途徑為何?抗告期間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停止親權與改定監護權案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分類,屬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此類案件須先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後始進入審理階段。調解不成立後之庭期次數並無法律之硬性規定,視個案之複雜程度而定。一般而言,較單純之案件約需2至3次庭期,複雜之案件(涉及家暴、多名子女、跨縣市居住等情形)可能需4至5次甚至更多。每次庭期間隔通常為3至6週,故整體審理期間約為3個月至1年不等。

開庭通知備註之「調查」字樣,係指該庭次為「調查程序庭」。家事非訟事件中,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規定負有職權調查之義務,不受當事人主張及舉證之拘束。調查庭中,法院可能進行之事項包括:訊問雙方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審閱書狀及證據資料、聽取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報告)、必要時囑託專家進行心理評估、聽取未成年子女之意見(視子女年齡及成熟度而定)、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提出調查報告等。調查庭係法院蒐集裁判資料之重要程序,當事人應充分準備並據實陳述。

關於裁判方式,家事非訟事件係以「裁定」為之,而非以「判決」為之。裁定與判決之主要差異在於:判決通常需言詞辯論後宣判,裁定則不一定需要。法院於調查程序終結後,認事證已臻明確,即得逕以書面裁定作成,不需另行開庭宣判。裁定書直接以郵寄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因此,如法官認定不停止親權且維持原監護人不予改定,法院將直接寄送民事裁定書,無需再開庭宣判。

對裁定不服之救濟途徑為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4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當事人收到裁定書後,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管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抗告期間自收受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算。抗告應以書狀敘明不服之理由提出,法院將重新審酌案件。如對抗告法院之裁定仍不服,得依法再為抗告(再抗告),但須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停止親權與改定監護權案件通常需2至5次庭期,「調查」備註表示調查程序庭。此類案件以裁定方式作成,不需另行開庭宣判,法院直接寄送民事裁定書,不服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1. 充分準備調查庭之出庭資料,包括有利於己方之證據、書狀及相關文件,並預先整理陳述重點。
  2. 配合法院之家事調查程序,如社工訪視、家庭環境調查等,展現良好之照顧環境與親職能力。
  3. 如有未收到社工訪視通知或訪視報告之情形,得向法院詢問調查進度。
  4. 注意每次開庭時間,準時出庭並攜帶相關證據原本,無正當理由缺席可能影響法院之心證。
  5. 收到裁定書後仔細閱讀裁定理由,如不服裁定結果,須於收到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逾期即喪失救濟權利。
  6. 抗告書狀應具體敘明不服之理由及法律依據,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
  7. 在整個訴訟期間,持續展現穩定之親職能力與對子女之關愛照顧,法院會將訴訟期間之表現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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