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外遇關係。第三者起初不知悉當事人配偶已有家庭,係因配偶隱瞞婚姻狀態而與之交往;惟第三者於知悉配偶已婚之事實後,仍繼續維持外遇關係。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得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以及若僅對第三者求償而不對配偶主張配偶權侵害、但欲請求離婚,法院是否得裁判離婚。此外,當事人亦疑問外遇證據齊備時,法官是否會主動判賠償金,或須當事人自行提出請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第三者起初不知情但嗣後知悉對方已婚仍繼續交往,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
- 當事人得否僅對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而不對配偶主張?
- 配偶外遇是否構成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
- 損害賠償是否須當事人於訴訟中主動聲明請求,法院能否依職權判賠?
- 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金額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第三者之侵權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為民法所保護之身分法益,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而仍與之維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即構成故意侵害配偶權。本案中,第三者起初雖不知情,惟嗣後知悉對方已婚仍繼續交往,則自其知悉之時起即具有侵害配偶權之故意,被害配偶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至於第三者不知情之期間,因欠缺故意或過失,尚難認定構成侵權行為。
關於損害賠償之請求對象,當事人得選擇僅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而不對配偶主張,此為當事人處分權之範疇。惟實務上,配偶與第三者就侵害配偶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當事人如僅向第三者請求,第三者於賠償後得向配偶求償其內部分擔額。
關於裁判離婚,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外遇行為,如已達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程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離婚事由。即使未達此程度,依同條第2項規定,如有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法院於審理離婚訴訟時,會綜合審酌外遇之情節、婚姻破綻之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准予離婚。
至於賠償金之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法院僅就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內為裁判(民事訴訟法第388條)。因此,即使外遇證據完整,當事人如未於訴訟中明確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之聲明並載明請求金額,法院不會依職權主動判賠。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法院通常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之輕重、精神痛苦之程度等因素酌定,實務上判賠金額約在新臺幣10萬至60萬元之間,視個案情況而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第三者知悉對方已婚後仍繼續外遇,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當事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離婚訴訟中法院不會主動判賠,損害賠償須當事人自行提出聲明請求。
- 蒐集並保全外遇證據,包括通訊紀錄、照片、影片、住宿紀錄等,注意證據取得方式之合法性,避免因違法取證而遭排除。
- 確認第三者知悉配偶已婚之時間點,蒐集相關佐證(如對話紀錄中提及婚姻之內容),以釐清第三者之故意時點。
- 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明確載明請求賠償之金額,並敘明精神受損之具體情形。
- 如欲離婚,可於同一訴訟中一併提出離婚之訴及離婚損害賠償(民法第1056條),節省訴訟成本與時間。
- 注意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內(民法第197條),應及時提起訴訟。
- 評估是否對配偶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如僅對第三者求償,賠償金額可能受限於第三者之經濟能力。
-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訴訟策略完善並爭取最有利之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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