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血緣關係的親戚能結婚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對方雖在法律上為親戚關係,但彼此之間並無實際血緣關係(例如因父母再婚而成為繼兄妹,或因收養關係而成為法律上之兄妹)。雙方發展出感情,欲了解在法律上是否可以結婚。當事人擔心近親結婚之禁止規定是否適用於無血緣關係之親戚,以及若有限制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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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民法第983條近親結婚禁止之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有血緣關係之親屬?
  • 因收養關係而成為法律上之兄弟姊妹,在收養關係終止前是否受結婚禁止之限制?
  • 因父母再婚而成為繼兄妹之姻親關係,對結婚之限制為何?
  • 若現有親屬關係構成結婚障礙,有無消除該障礙之法律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民法第983條規定之近親結婚禁止範圍包括三種情形:第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第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第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違反者,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規定,其結婚無效。

就因收養而成為兄弟姊妹之情形,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養兄妹之間為二親等旁系血親(法律擬制),原則上受民法第983條結婚禁止之限制。但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特別規定,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惟養兄妹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並不在此但書排除範圍內,故在收養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若欲結婚,須先依民法第1080條終止收養關係,使法律上之兄妹關係消滅後,始得結婚。

就因父母再婚而成為繼兄妹之情形,繼兄妹間之關係屬姻親關係(旁系姻親二親等)。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繼兄妹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且輩分相同,故不在禁止結婚之範圍內,原則上可以結婚。但須注意,若父母之一方離婚或死亡,依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是否消滅需視具體情形而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042號判例曾指出,結婚禁止之規定係基於倫理及優生考量,解釋上宜從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無血緣關係之親戚能否結婚,須視其法律上之親屬關係類型而定。因收養而成為二親等旁系血親(養兄妹)者,在收養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因父母再婚而成為繼兄妹(旁系姻親二親等、輩分相同)者,原則上不受結婚禁止之限制。

  1. 首先確認雙方在法律上之具體親屬關係類型(血親、姻親或因收養之擬制血親)及親等。
  2. 諮詢專業家事律師,依據具體親屬關係判斷是否受民法第983條結婚禁止之限制。
  3. 若因收養關係而受限制,評估是否可透過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消除結婚障礙。
  4. 終止收養前,須考量終止收養對繼承權、扶養義務等法律關係之影響。
  5. 確認不受結婚禁止限制後,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建議事先向戶政事務所確認所需文件。
  6. 若對親屬關係之認定有疑義,可向法院聲請確認親屬關係存否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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