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配偶在外遇期間,以現金、禮物、轉帳等方式贈與第三者大量財物。當事人已對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同時欲向第三者請求返還配偶所贈與之財物。當事人擔心向第三者請求返還贈與是否會被認定為「二次侵害配偶權」,反而對自己不利。當事人欲了解請求返還贈與之法律依據及訴訟策略。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配偶以婚後財產贈與第三者,被害配偶是否有權撤銷該贈與行為並請求返還?
- 被害配偶請求第三者返還贈與財物,是否構成所謂「二次侵害配偶權」?
- 撤銷贈與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應以何種法律關係主張?
- 配偶贈與第三者之財物,是否影響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408條 — 贈與之撤銷
- 民法第419條 — 撤銷贈與之效力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
- 民法第1030-1條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1020-1條 — 婚後財產之處分損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撤銷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5條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關於配偶贈與第三者財物之返還問題,須區分不同之請求權基礎。首先,依民法第1020-1條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即被害配偶得直接撤銷配偶對第三者贈與行為之法律依據。撤銷權之行使期間,依同條第2項規定,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內或自行為時起一年內為之。
其次,若配偶本人撤銷其對第三者之贈與(依民法第408條),撤銷後第三者即無法律上原因而保有該財物,被害配偶得代位配偶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50號判決肯認,配偶以婚後財產贈與第三者之行為,侵害他方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害配偶得依民法第1020-1條聲請撤銷並請求返還。
至於當事人所擔心的「二次侵害配偶權」問題,此一概念在法律上並不成立。被害配偶向第三者請求返還贈與財物,係行使合法之民事權利,屬正當之權利救濟行為,不可能構成對自身配偶權之「二次侵害」。所謂「二次侵害配偶權」並非法律上之正式概念,可能係對方用以威嚇或抗辯之說法,不影響被害配偶行使權利。此外,配偶贈與第三者之財物金額,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應將該贈與金額追加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害配偶有權撤銷配偶對外遇對象之贈與並請求返還財物,此為合法之權利行使,不構成「二次侵害配偶權」。建議同時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及撤銷贈與返還財物,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 儘速諮詢專業律師,確認撤銷贈與之除斥期間是否仍在期限內(知悉後六個月或行為後一年內)。
- 蒐集配偶贈與第三者財物之證據,包括銀行轉帳紀錄、信用卡消費明細、購物發票等。
- 依民法第1020-1條向法院聲請撤銷配偶對第三者之贈與行為,並請求第三者返還。
- 同步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 若計畫離婚,注意將配偶贈與第三者之金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基礎。
- 保存配偶婚後財產之完整清冊,防止配偶在訴訟期間脫產或繼續贈與第三者。
- 必要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確保日後判決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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